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09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碧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4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碧文所犯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碧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就如附表編號一至三、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上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亦規定甚明。復按刑法第41條之規定,於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復有明文。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權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當事人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向最後犯罪事實審之法院聲請裁定之,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乃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2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51號研討結果意旨參考)。復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視同判決,數罪併罰中各裁判所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於定應執行刑後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意旨,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宋碧文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四至十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另受刑人宋碧文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均係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自應於判決主文記載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規定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 號刑事判決就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並未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揆諸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及前開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自應先由被告或該管檢察官聲請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後,方能由本院依上開最高法院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之,惟本件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罪,均未經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則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定其執行之刑時,自無從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適用,從而聲請人就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詐欺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 │ │1日 │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4月14日 │98年8月27日 │98年8月29日 │98年9月25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1764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8年7月27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8年度壢簡字第1910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8年9月9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業│附表編號二至九所示之罪,業經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49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 │ │於99年3 月15日執行完畢│3年 確定。 │ │ │。 │ │ └───────┴───────────┴───────────────────────────────────┘ ┌───────┬───────────┬───────────┬───────────┬───────────┐ │編 號│ 五 │ 六 │ 七 │ 八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10月12日 │98年10月20日 │98年10月22日 │98年10月30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99年6月18日 │ └──┴────┴───────────┴───────────┴───────────┴───────────┘ ┌───────┬───────────┬───────────┐ │編 號│ 九 │ 十 │ ├───────┼───────────┼───────────┤ │罪 名│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1日 │ ├───────┼───────────┼───────────┤ │犯 罪 日 期│98年11月4日 │98年11月19日 │ ├──┬────┼───────────┼───────────┤ │偵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查 │案 號│99年度偵字第5585號 │99年度偵字第15099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30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99年5月14日 │99年8月23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9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630號 │ │ 決 ├────┼───────────┼───────────┤ │ │確定日期│99年6月18日 │99年9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