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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11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謝宜伶

異議人
惠勝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祖豪
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代理人
視同異議人 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以專
法定代理人
視同異議人 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作京
相對人
陳佳鎮
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0年1月1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9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第二項關於確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超過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伍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自原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廢棄。

前項廢棄部分,視同異議人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伍萬玖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異議駁回。

理由

一、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係指於行為時就形式上觀之,有利或不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而言。第一審受訴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對全體當事人為之,若當事人中任一人對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不服,因對全體當事人必須合一確定,其效力與應負擔之金額應及於全體當事人。查相對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9年度司聲字第279號裁定後,僅異議人不服聲明異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效力應及於共同訴訟人即友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大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量公司),爰將友嘉公司、大量公司併列為視同異議人,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就其與異議人、友嘉公司、大量公司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本件訴訟)固已繳納第一審即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下稱系爭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98,912元、第二審即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93號(下稱系爭二審)裁判費18,449,368元及地政機關測量費11,600元、第三審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下稱系爭三審)裁判費18,448,368元。相對人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由異議人與大量公司負擔部分僅有系爭一審判決遭廢棄部分之訴訟費用額11,651,601元,再按異議人行使土地優先承買權之5筆土地拍定金額與總拍定金額之比例計算,異議人負擔額僅4,134,724元,餘應由相對人及大量公司負擔。相對人繳納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異議人負擔部分為第一審訴訟費用乘上1.5倍即6,202,086元。相對人上訴第三審所繳納之裁判費18,448,368元,相對人應負擔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9,224,184元,而非原裁定所稱129,617元,其餘部分依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下稱系爭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應由異議人與大量公司平均分擔,異議人僅需負擔4,612,092元,原裁定認為大量公司毋須負擔未確定部分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與系爭更一審判決主文諭知不合,顯然不妥。原裁定所為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7,518,743元並無可採,應予廢棄,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提出支付費用之計算書等證據,是否屬於訴訟費用之範圍,以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應賠償其之訴訟費用數額,至訴訟費用負擔之主體、負擔比例等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定之,非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所得審酌,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

四、經查:

(一)本件訴訟經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號即系爭一審判決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12,298,912元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93號即系爭二審判決主文第九項諭知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友嘉公司負擔19分之1,餘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及友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2號即系爭三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上訴人即相對人、友嘉公司其他上訴部分,由該上訴人各自負擔,另裁定上訴人即相對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93號即系爭二審判決主文第三項、第四項之上訴駁回,其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4號即系爭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諭知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審之訴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五項諭知前開廢棄部分,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異議人、大量公司負擔。惠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38號裁定上訴駁回,本件訴訟業已確定。

(二)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為1,678,319,700元(即附表1、2所示31筆土地、9筆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拍定總金額),相對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2,298,912元,第二審裁判費18,448,368元、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1,600元,第三審裁判費18,448,368元及相對人於第三審所支出之律師酬金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裁定核定為60,000元,有相對人提出之繳款收據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裁定等影本在卷可稽,堪認本件訴訟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12,298,912元,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8,459,968元(計算式:18,448,368元+11,600元=18,459,968元),第三審訴訟費用為18,508,368元(計算式:18,448,368元+60,000元=18,508,368元)。

(三)系爭一審判決相對人敗訴,相對人上訴第二審經系爭二審部分廢棄改判友嘉公司對於本院102年度司執助金字第299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所拍賣如附表1、2所示系爭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不存在,友嘉公司就該部分之上訴經系爭三審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友嘉公司應依系爭三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自行負擔其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並應依系爭二審判決主文第九項所諭知由友嘉公司負擔之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9分之1即1,618,888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2,298,912元+第二審訴訟費用18,459,968元)×1/19=1,618,88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相對人上訴第二審經系爭二審判決認大量公司對於附表1編號29之優先承買權存在而駁回相對人上訴部分,相對人上訴第三審經系爭三審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就此確定部分,相對人應依系爭三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自行負擔其上訴之第三審訴訟費用,並應依系爭二審判決主文第九項所諭知負擔之第一、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19分之18,按附表1編號29之拍定金額與系爭不動產拍定總金額比例計算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第二審訴訟費用、第三審訴訟費用額分別為31,696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2,298,912元×18/19×4,565,500(附表1編號29所示拍定金額)÷1,678,319,700(拍定總金額)=31,6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47,573元【計算式:第二審訴訟費用18,459,968元×18/19×4,565,500(附表1編號29所示拍定金額)÷1,678,319,700(拍定總金額)=47,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50,348元【計算式:第三審訴訟費用18,508,368元×4,565,500(附表1編號29所示拍定金額) ÷ 1,678,319,700(拍定總金額)=50,3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29,617元。系爭三審判決廢棄系爭二審判決發回之部分,系爭更一審判決主文第五項諭知其主文第一項廢棄部分,第一、二審、第二審追加之訴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均由被上訴人即異議人、大量公司負擔,所指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即上述友嘉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1,618,888元及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129,617元,故應由異議人、大量公司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7,518,743元(計算式:第一審訴訟費用12,298,912元+第二審訴訟費用18,459,968元+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18,508,368元-1,618,888元-129,617元=47,518,743元)。系爭更一審判決主文未諭知異議人與大量公司分別負擔之比例,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規定,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故異議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3,759,372元(計算式:47,518,743元÷2=23,759,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大量公司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3,759,371元(計算式:47,518,743元-23,759,372元=23,759,371元)。

(四)綜上所述,友嘉公司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618,888元,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759,372元,大量公司應給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759,371元,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裁定未依系爭更一審確定判決主文第五項,按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規定確定異議人與大量公司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額,自有未洽。異議人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廢棄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逾此部分之異議,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仲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利 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63 旱  2,417.63 全部 33,649,000元 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7 旱  1,335.42 全部 18,584,000元 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8 田    445.21 全部 6,210,000元 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6 田  2,056.01 全部 28,612,000元 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7 田    977.58 全部 13,616,000元 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8 旱    389.95 全部 5,428,000元 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9 田     72.84 全部 1,023,500元 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0 田    200.59 全部 2,806,000元 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1 田    144.79 全部 2,024,000元 1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2 旱    698.32 全部 9,729,000元 1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17 田     43.69 全部 621,000元 1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2 田    180.33 全部 2,518,500元 1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3 建  2,339.14 全部 32,556,500元 1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4 田    763.61 全部 10,626,000元 1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5 旱    881.86 全部 12,282,000元 1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6 旱    531.56 全部 7,406,000元 1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7 田  1,295.40 全部 18,032,000元 1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8 田  1,206.08 全部 16,790,000元 1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39 旱  2,682.30 全部 37,329,000元 2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0 旱    657.57 全部 9,154,000元 2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1 旱    979.15 全部 13,627,500元 22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44 旱  1,633.16 全部 22,735,500元 23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4 旱 21,069.37 全部 293,192,50元 24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5 旱  1,399.59 全部 19,481,000元 25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6 旱 40,873.13 全部 573,701,20元 26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48 旱    548.04 全部 7,636,000元 27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0 旱  6,151.11 全部 85,606,000元 28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1 旱  1,566.32 全部 21,804,000元 29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752 旱  3,250.02 1200之121 4,565,500元 30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599 田 13,302.60 全部 185,115,50元 31 桃園市 楊梅區 高獅 605 旱  9,452.75 全部 132,928,50元 
附表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     樓層面積合計   1 660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工業用鋼造 1層樓房 1   層:15,506.62合  計:15,506.62 附屬建物 雨  遮:   185.63 全部 28,780,000元 2 66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鋼筋混凝土造 0層樓房 地下層:    30.00 全部 270,000元 3 65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避難室、辦公室、梯間、水箱、空調機械室 鋼骨造 3層樓房  3樓層:   941.39 地下層:   382.38屋頂突 出  物:   195.47  1層樓:   914.30  2層樓:   835.77 合  計: 3,269.31 全部 6,910,000元 4 849 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廠房、電器室、廁所、木造、鋼骨造、鋼架造、鐵架造 1層樓房  1層樓:   744.46 合  計:   744.46 附屬建物 雨  遮: 2,537.01 全部 6,030,000元 5 85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守衛室、儲藏室、管制室 加強磚造、鋼造、木造  1層樓:   114.6 合  計:   114.6 附屬建物 雨  遮:   156.42 全部 1,100,000元 6 870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棚子  1層樓:     62.4 合  計:     62.4 全部 120,000元 7 871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電器放置設備、辦公室、棚子、水塔、廁所 夾  層: 1,319.29 占用鄰 地736 :   184.76 占用鄰 地739 :    44.08 占用鄰 地747 :   233.20 1   層:   224.86 合  計: 1,996.19 全部 3,670,000元 8 872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1層、 主要用途:車棚 1   層:   463.09 占用鄰 地584 :    41.63 合  計:   504.72 全部 850,000元 9 863-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 桃園市○○區○○○○0○00號 2層樓房、 木構造、 招待所  1樓層:   182.48  2樓層:   102.08 合  計:   284.56 附屬建物 陽  台:    10.71 全部 1,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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