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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65號

聲請撤銷禁治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聲字第465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於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之監護宣告應予撤銷。

宣告丙○○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 00000 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指定乙○○(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茲因相對人丙○○本人以能清晰明確處理個人事物及財產問題,且監護人甲○○年事已高,因此聲請恢復相對人之權利等語。

二、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繫屬於法院之禁治產事件,其聲請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者,視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並均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民法總則關於禁治產宣告之規定,已於97年5月2日修正為監護之宣告及輔助之宣告,並於98年11月23日施行,以此,本件聲請人於98年8月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依前開規定,應視為聲請人係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先此敘明。

三、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民法規定得聲請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之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監護宣告;法院對於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認受監護宣告之人受監護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得依職權以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亦為民事訴訟法第619條、第624條之5第1項所明定。

四、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7年度禁字第20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之事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7年度禁字第201號民事裁定可稽。本件經本院依職權前往行政院衛生署桃園療養院(下稱桃園療養院)於鑑定人林杰民、陳炯旭醫師前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經本院詢問相對人目前有無工作,相對人回應以在家裡幫忙等語;再訊據鑑定人林杰民、陳炯旭醫師稱以:目前一般生活自理是可以,但必需品之獲得有困難,其餘詳如鑑定報告,此有本院98年9月10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再依職權囑請桃園療養院就本件進行相對人之精神鑑定結果略以:楊員(即相對人丙○○)去年已聲請通過禁治產,但家人發現造成楊員自行處理財產之困難,故向法院聲請宣告解除楊員禁治產。楊員為中等智能,於88年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無明顯妄想或幻覺症狀,但仍有負性症狀與職業社會功能退化現象,其腦波呈現輕度廣泛性大腦皮質功能失能現象。楊員家人於97年8月向法院聲請楊員禁治產,禁治產之監護人為楊員母親。但針對禁治產宣告,已修改為兩級制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依新修法條所述,楊員日常生活可自我照顧,平時仍可簡單至福利中心購買物品,其精神障礙未達民法第14條之規定,但仍有如同法第15條之1,因精神障礙而導致上述意思能力顯有不足。楊員對身邊周遭複雜事物,如對自身財產多寡、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等行為之處理時,有現實感之缺損,需人完全協助,無法自行完成。因此,楊員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及判斷作用,較常人顯著減退,精神狀態仍達精神耗弱之程度。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仍較常人為低。楊員出生發展史正常,除小學時期外傷導致左眼眼瞼下垂,未有其他身體疾病。25歲時就讀台大夜間部外文系,延畢2年後,楊員於7年後完成學業。楊員於民國88年畢業後未曾就業,且退縮在家,不喜歡與人互動,並開始出現聽幻覺、視幻覺、自言自語與自我照顧差等症狀。90年因一年未曾洗澡,加上被害妄想、情緒起伏大,而被家人強制帶至國軍桃園總醫院住院,於91年3月轉至日間病房,但自我照顧功能仍差。91年7月起奶奶過世後出現拒服藥物情形。於92年4月起,又出現嚴重被害妄想、幻覺干擾與自我照顧差等狀況,再次被家人送至國軍桃園總醫院住院。經急性期治療後,因仍有思考障礙、情緒症狀、自我照顧能力差與社會功能退化,於同年7月再轉至慢性病房治療。楊員接受復健治療後,精神症狀率漸穩定,社交技巧與自我照顧功能改善後,於94年7月出院。楊員出院後轉為門診治療,但近年來仍有社交退縮與負性症狀。平日偶會閱讀雜誌,但三餐飲食由母親在外購買後帶回,衣服由家人購買,平常甚少出門,僅能至福利中心購買7、8元之鋁箔包飲料,其餘外出購物皆由母親陪同,付款時由母親支付,就醫時也由母親陪同,未曾自行坐過交通工具外出之經驗。楊員於92年6月27日申請到重度慢性精神病之殘障手冊。93年10月29日領有精神分裂症之重大傷病卡。楊員父親於去年車禍過世後,家人於97年8月向法院聲請楊員禁治產,禁治產之監護人為楊員母親。但家人發現禁治產後造成楊員自行處理財產轉移上之困難,故今日來本院鑑定解除楊員禁治產。鑑定過程理學檢查,左眼眼瞼下垂。精神狀態檢查,意識清醒,外觀略不潔,注意力普通,態度可配合,情緒穩定,思考流程平順,內容並無明顯妄想,無明顯幻覺之存在,睡眠、食慾尚可。對於人、時、地之定向感佳。但現實感不佳,認為遺產可繼承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每年可以有數萬元的利息,足以支付自已的生活費。自認禁治產就是無法擁有自己的財產。可簡短敘述如何至銀行領錢,但未曾自行至銀行或郵局領過錢,帳戶內的存款都是由家人代為存入。心理衡鑑,行為觀察,楊員中等體型,個子稍矮,左眼斜視,牙齒泛黃且門牙蛀損;楊員皮膚白晰,外觀衣著尚整潔,而頭髮未整梳,表情平淡、僵硬,略顯遲滯,可有適當笑容,神態則寧靜。楊員談話態度較被動,能瞭解問話,多可作適當答覆,訴曾精神科住院,領有精障手冊,一向未有工作,想工作又缺動機,因父親車禍亡,為索賠,被宣告禁治產,今為繼承父親遺產,而來鑑定以宣告解除之。楊員說話音量較大,說話速度稍慢。測驗中,楊員動作慢,思考仔細,反應時間較長。整體而言,楊員對測驗能表現認真合作態度。心理衡鑑總結,楊員為中等智能,語言智商98,操作智商86,總體智商93,有輕度操作功能障礙。楊員的注意速度慢,注意持久力差。楊員認知操作傾向簡化,參考架構狹隘,訊息處理品質不佳;思考雖邏輯性,但行事可能較不能遵從規範;楊員壓力因應能力不足,面對壓力時,易感沮喪、挫折忍受力低且衝動控制差;楊員否認有焦慮或憂鬱情緒困擾,但自我價值感差;可有適當人際關係與行為,但不喜參與人際互動。綜衡鑑結果,楊員雖呈現對測驗的防衛心態,但有輕度操作功能障礙、注意速度緩慢與注意持久度不足的現象,可支持為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未見有其他較明顯的精神症狀。楊員為慢性精神分裂症之個案,目前精神狀態仍屬精神耗弱之程度,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較常人為低等語,有前開桃園療養院98年12月15日桃療醫字第098000803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綜上所述,堪信聲請人已非完全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即非無據,然伊辨識能力仍有不足,從而,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仍有受輔助之必要,爰依法撤銷關於丙○○之監護宣告,並依職權以裁定變更前開監護宣告為輔助宣告。

五、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人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查聲請人即受輔助宣告之人丙○○未婚,而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母親,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供參,既甲○○前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監護人,照護伊之醫療、生活起居,並無不適任之情事,由甲○○任輔助人,應能符合丙○○之最佳利益,自屬適當之人選,以此,爰選定甲○○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丙○○之輔助人。又關於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審酌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胞姐,亦有前開戶籍謄本供參,則乙○○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姊妹關係,關係密切,再審酌乙○○於本件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與丙○○亦無利害關係,則由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無不妥,爰併指定聲請人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依民事訴訟法第6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慧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465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禁治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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