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二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一О一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四一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