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桃園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二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甲○○竊得之物為電腦一組、金項鍊一條、提款卡二張及新台幣七百元,另被告竊盜使用之斜口鉗雖已扣案,惟並非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時陳述在卷,乃不併予宣告沒收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