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鄭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凍祥瑞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於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不服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