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簡字第7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汪智陽

原告
胡勝凱
被告
薛歆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零肆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5,545元;嗣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3,045元(本院卷54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緣被告經營精品代購之事業,兩造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6日簽立合股契約書(下稱系爭合股契約),約定合股期間為111年4月1日至111年9月30日,出資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期間每月10號被告應將利潤分紅匯款至原告帳戶,且期滿後應返還原告出資全額。嗣同年6月13日因被告急用需異動資金,原告復挹注資金50,000元,約定此部分出資額應於同年6月20日返還,被告未依期限返還,此外111年5月份至7月份之利潤分紅10,545元亦未給付原告,又依合股契約書約定之合股期間,兩造間合股契約業已終止,被告應返還原告10萬元之出資額。

㈡被告於111年5月26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因此以月息5%向友人借款50,000元以供借與被告,原告復於111年7月4日向被告催討返還借款,被告拒不返還借款,經原告迭次催索,被告亦均置之不理,原告因此支付利息2,500元。為此依合股契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63,045元。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兩造間簽立合股契約書及依約定合股期間,合股契約終止應返還出資額部分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合夥契約書、收據、LINE對話紀錄及每月利潤分紅表為證(本院卷第8至13頁)。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50,000元部分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及LINE對話紀錄為證(本院卷第18至19頁)。被告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即可採信。

四、從而,原告依合股契約書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70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