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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制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俊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嘉簡字第74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2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24日23時10分採尿前│99年10月22日1時許         │99年11月1日14時許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日  期│100年1月18日              │100年3月25日              │100年3月25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日  期│100年2月8日               │100年4月11日              │100年4月11日              │
├───┴───┼─────────────┼─────────────┼─────────────┤
│   備    註   │1.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1│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
│              │  6 號                    │  0 號                    │  0 號                    │
│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
│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11日20時許        │99年12月5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      │日  期│100年3月25日              │100年3月25日              │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      │日  期│100年4月11日              │100年4月11日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                          │
│              │  0 號                    │  0 號                    │                          │
│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                          │
│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