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1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俊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8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俊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制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吳俊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5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6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 年度嘉簡字第74號判決有期徒刑2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12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1 │2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24日23時10分採尿前│99年10月22日1時許 │99年11月1日14時許 │ │ │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82號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日 期│100年1月18日 │100年3月25日 │100年3月25日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嘉簡字第74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日 期│100年2月8日 │100年4月11日 │100年4月11日 │ ├───┴───┼─────────────┼─────────────┼─────────────┤ │ 備 註 │1.嘉義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1│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 │ │ 6 號 │ 0 號 │ 0 號 │ │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 │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 ┌───────┬─────────────┬─────────────┬─────────────┐ │ 編 號 │4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99年11月11日20時許 │99年12月5日 │ │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關及案├───┼─────────────┼─────────────┼─────────────┤ │號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99年度毒偵字第1496號、100 │ │ │ │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年度毒偵字第3、13、110號 │ │ ├───┼───┼─────────────┼─────────────┼─────────────┤ │最後事│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實審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 │日 期│100年3月25日 │100年3月25日 │ │ ├───┼───┼─────────────┼─────────────┼─────────────┤ │確定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判決 ├───┼─────────────┼─────────────┼─────────────┤ │ │案 號│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100年度易字第126號 │ │ │ ├───┼─────────────┼─────────────┼─────────────┤ │ │日 期│100年4月11日 │100年4月11日 │ │ ├───┴───┼─────────────┼─────────────┼─────────────┤ │ 備 註 │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1.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88│ │ │ │ 0 號 │ 0 號 │ │ │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2.編號2至編號5 曾定應執行 │ │ │ │ 刑有期徒刑10月 │ 刑有期徒刑10月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