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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賢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 年度執字第2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宗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宗賢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是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⒈至⒋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⒌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李宗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⒉至⒌所示部分,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789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簡易判決書、刑事協商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及本院100 年度港簡字第1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之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0日          │100 年6 月4 日起至100 │100年6月7日           │
│            │                      │年6月7日止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同左                  │
│ 年度案號   │第641號               │第871號、第986號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後├────┼───────────┼───────────┼───────────┤
│事│ 案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125 號│100年度訴字第789號    │同左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16日          │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1日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確├────┼───────────┼───────────┼───────────┤
│定│ 案號   │100 年度港簡字第125 號│100年度訴字第789號    │同左                  │
│判├────┼───────────┼───────────┼───────────┤
│決│ 判決確 │100年7月4日           │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1日         │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緝字│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同左                  │
│            │第372號               │2681號(附表編號⒉至⒌│                      │
│            │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                      │1年4月)              │                      │
└──────┴───────────┴───────────┴───────────┘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犯罪日期   │100 年7 月2 日為警採尿│100年7月2日           │                      │
│            │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0 年度毒偵字│同左                  │                      │
│ 年度案號   │第871號、第986號      │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後├────┼───────────┼───────────┼───────────┤
│事│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789號    │同左                  │                      │
│實├────┼───────────┼───────────┼───────────┤
│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1日         │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同左                  │                      │
│確├────┼───────────┼───────────┼───────────┤
│定│ 案號   │100年度訴字第789號    │同左                  │                      │
│判├────┼───────────┼───────────┼───────────┤
│決│ 判決確 │100年10月21日         │100年10月21日         │                      │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第│同左                  │                      │
│            │2681號(附表編號⒉至⒌│                      │                      │
│            │已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                      │
│            │1年4月)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