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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昭評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 年度執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昭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昭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此外,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⒉⒋⒍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合先敘明。

三、查本案受刑人張昭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⒈至⒍所示部分,前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6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4 份及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1 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及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24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之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陳文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犯罪日期   │100年4月29日    │100年4月28日    │100年3月31日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同左            │桃園地檢100 年度│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2211號  │                │毒偵字第3288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第│
│實│        │1632號          │                │187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8月12日    │100年8月12日    │100年9月6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同左            │100 年度審訴字第│
│判│        │1632號          │                │1876號          │
│決├────┼────────┼────────┼────────┤
│  │判決確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6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0 年執│同左            │桃園地檢100 年度│
│            │字第12546 號(編│                │執字第15240 號(│
│            │號⒈至⒍已定執行│                │編號⒈至⒍已定執│
│            │刑為有期徒刑3 年│                │行刑為有期徒刑3 │
│            │)              │                │年)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踰越牆垣、侵入住│共同竊盜        │
│            │                │宅竊盜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100 年3 月31日晚│100年3月22日    │100年2月16日    │
│            │上7 時25分許為警│                │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聲請│                │                │
│            │書附表誤載為100 │                │                │
│            │年3月31日)     │                │                │
├──────┼────────┼────────┼────────┤
│ 偵查機關   │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
│ 年度案號   │毒偵字第3288號  │偵字第15957 號  │偵字第17441號   │
├─┬────┼────────┼────────┼────────┤
│最│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
│實│        │1876號          │1534號          │169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0年9月6日     │100年8月25日    │100年8月31日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   │100 年度審訴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100 年度審易字第│
│判│        │1876號          │1534號          │1696號          │
│決├────┼────────┼────────┼────────┤
│  │判決確  │100年9月6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27日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否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桃園地檢100 年度│
│            │執字第15240 號(│執字第14403 號(│執字第12979 號(│
│            │編號⒈至⒍已定執│編號⒈至⒍已定執│編號⒈至⒍已定執│
│            │行刑為有期徒刑3 │行刑為有期徒刑3 │行刑為有期徒刑3 │
│            │年)            │年)            │年)            │
└──────┴────────┴────────┴────────┘
┌──────┬────────┬────────┬────────┐
│ 編    號   │       7        │   (以下空白) │                │
├──────┼────────┼────────┼────────┤
│ 罪    名   │共同踰越安全設備│                │                │
│            │、侵入住宅竊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                │
├──────┼────────┼────────┼────────┤
│ 犯罪日期   │100年3月25日    │                │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101 年度│                │                │
│ 年度案號   │偵字第1471號    │                │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事│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  │                │                │
│實│        │242號           │                │                │
│審├────┼────────┼────────┼────────┤
│  │判決日期│101年5月30日    │                │                │
├─┼────┼────────┼────────┼────────┤
│  │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確├────┼────────┼────────┼────────┤
│定│ 案號   │101 年度易字第24│                │                │
│判│        │2 號            │                │                │
│決├────┼────────┼────────┼────────┤
│  │判決確  │101年6月19日    │                │                │
│  │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雲林地檢101 年度│                │                │
│            │執字第1427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