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忠慶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年執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故如一人犯3罪,其犯第2罪時,第1 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迨犯第3罪時,已在第1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3 罪對於1、2兩罪,均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因而亦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第三罪之刑則應與第一、二罪所定之執行刑,併執行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判例、96年度臺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72年臺非字第47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則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而曾就該宣告數罪之刑定其執行刑時,須其他裁判宣告之刑與前開裁判宣告數罪之刑,均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而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始當然失效(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 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441 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刑法上持有之犯罪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違禁物,罪即成立,但其犯罪行為之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862、642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
㈠、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依原判決書之認定,係自100 年3 月3 日後之某時起,至101 年1 月18日為警查獲時止,是該犯行係於101 年1 月18日終了,應以該行為終了之時認定是否得與他罪定應執行刑。則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均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行為終了前,自不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又附表編號7 至11所示之罪,固與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然因附表編號7至11所示之罪,業經與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於原判決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則揆諸上開判例要旨,編號7 至11所示之罪,仍不得與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再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6 所示之罪,雖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然本院並非最後事實審之法院,且該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0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年2 月確定,本院自無從審酌。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忠慶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 4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有期徒刑2年8月 │├─────┼─────────┼─────────┼─────────┼─────────┤│ 犯罪日期 │99年7月22日15時許 │99年9月22日15時許 │99年10月4日7時許 │99年10月10日21時許││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246號 │1246號 │1246號 │1246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實│ │ │ │ │ ││審├───┼─────────┼─────────┼─────────┼─────────┤│ │判決日│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100年7月28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判│ │ │ │ │ ││決├───┼─────────┼─────────┼─────────┼─────────┤│ │確定日│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100年9月19日 ││ │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 │2304號 │2304號 │2304號 │2304號 │└─────┴─────────┴─────────┴─────────┴─────────┘┌─────┬─────────┬─────────┬─────────┬─────────┐│編 號│ 5 │ 6 │ 7 │ 8 │├─────┼─────────┼─────────┼─────────┼─────────┤│罪 名│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未經許可,持有可發│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 │ ││ │ │制式手槍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5 年6 月,│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 │ ││ │ │元 │ │ │├─────┼─────────┼─────────┼─────────┼─────────┤│ 犯罪日期 │99年10月15日22時許│89年間某日至100 年│99年8月20日0時許 │99年9月12日0時許 ││ │ │1 月10日為警查獲止│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1246號 │442號 │441號等 │441號等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 │ │院 │ │ ││事├───┼─────────┼─────────┼─────────┼─────────┤│實│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 年度上訴字第65│101 年度訴字第356 │101 年度訴字第356 ││審│ │ │1 號 │號、易字第741 號、│號、易字第741 號、││ │ │ │ │訴緝字第51號 │訴緝字第51號 ││ ├───┼─────────┼─────────┼─────────┼─────────┤│ │判決日│100年7月28日 │100年8月10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267號│100 年度台上字第55│ 同上 │ 同上 ││ │ │ │84號 │ │ ││判├───┼─────────┼─────────┼─────────┼─────────┤│ │確定日│100年9月19日 │100年10月12日 │102年3月19日 │102年3月19日 ││決│ │(撤回上訴) │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0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2304號 │2439號 │685號 │685號 │└─────┴─────────┴─────────┴─────────┴─────────┘┌─────┬─────────┬─────────┬─────────┬─────────┐│編 號│ 9 │ 10 │ 11 │ 12 │├─────┼─────────┼─────────┼─────────┼─────────┤│罪 名│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2年9月 │有期徒刑7月 │├─────┼─────────┼─────────┼─────────┼─────────┤│ 犯罪日期 │99年9月21日20時許 │99年12月1日14時許 │99年11月8日17時許 │100年3月3日後某時 ││ │ │ │ │至101年1月18日止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 年度案號 │441號等 │441號等 │441號等 │441號等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356 │101 年度訴字第356 │101 年度訴字第356 │101 年度訴字第356 ││實│ │號、易字第741 號、│號、易字第741 號、│號、易字第741 號、│號、易字第741 號、││審│ │訴緝字第51號 │訴緝字第51號 │訴緝字第51號 │訴緝字第51號 ││ ├───┼─────────┼─────────┼─────────┼─────────┤│ │判決日│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102年2月21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案 號│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判│ │ │ │ │ ││決├───┼─────────┼─────────┼─────────┼─────────┤│ │確定日│102年3月19日 │102年3月19日 │102年3月19日 │102年3月19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685號 │685號 │685號 │68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