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德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0鄰○○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與修正前之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相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德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8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3 至編號4 及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及102 年度訴字第58號、第10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 月、1 年1 月及1 年10月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1 月及1 年10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 年3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此外,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7 月9 日 │101 年7 月9 日 │101 年10月6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13日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1 月16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13日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1 月16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6 號│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6 號│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5 號│ │ │ 。 │ 。 │ 。 │ │ │②編號1 至2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2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3 至4 之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6 日 │101 年10月25日 │101 年11月6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 │ │ │ │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 │123 號 │123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6日 │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1 月16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5 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 │ 。 │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 │ │②編號3 至4 之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2月9 日 │101 年10月24日 │101 年11月7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 │ │ │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123 號 │123 號 │123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 │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