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5 分鐘讀完全文 8,6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李奕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德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雲林縣土庫鎮○○里00鄰○○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德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後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但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與修正前之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相較,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查本件受刑人陳德峰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8 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聲請狀各1 份附卷可參。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2 、編號3 至編號4 及編號5 至編號9 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及102 年度訴字第58號、第107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 月、1 年1 月及1 年10月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1 月及1 年10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 年3 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此外,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將易科罰金合併執行,此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可資參照,是本案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雖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執行刑,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不再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後段、第53條、第50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奕逸

書記官 張宏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7 月9 日          │101 年7 月9 日          │101 年10月6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13日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1 月16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863 號    │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 年12月13日          │101 年12月13日          │102 年1 月16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6 號│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6 號│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5 號│
 │                  │  。                    │  。                    │  。                    │
 │                  │②編號1 至2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1 至2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3 至4 之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0月6 日          │101 年10月25日          │101 年11月6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90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
 │        │        │                        │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                        │123 號                  │123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1 月16日          │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938 號    │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1 月16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緝字第185 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                  │  。                    │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
 │                  │②編號3 至4 之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  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犯   罪   日   期│101 年12月9 日          │101 年10月24日          │101 年11月7 日          │
 ├────┬────┼────────────┼────────────┼────────────┤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年度案號│案    號│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101 年度毒偵字第1382、  │
 │        │        │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551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
 │        │        │123 號                  │123 號                  │123 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102 年5 月28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102 年度訴字第58、107 號│
 │   決   ├────┼────────────┼────────────┼────────────┤
 │        │確定日期│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102 年6 月18日          │
 ├────┴────┼────────────┼────────────┼────────────┤
 │備              註│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102 年度執字第1345號。│
 │                  │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②編號5 至9 之應執行刑為│
 │                  │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