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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7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聰明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1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聰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聰明因犯竊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0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102 年01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而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易刑處分之利益,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各罪,屬於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情形,是檢察官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各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四           │
├───────┼────────────┼───────────┼────────────┼───────────┤
│罪          名│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  盜          │      竊    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                        │1 日                  │                        │算日                  │
├───────┼────────────┼───────────┼────────────┼───────────┤
│犯  罪  日  期│101年6月19日            │101年1月7日           │101年4月26日            │101年6月19日          │
├──┬────┼────────────┼───────────┼────────────┼───────────┤
│偵  │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案    號│101 年度偵字第3487號    │101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101年度偵字第16919號    │102年度偵字第810號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1年度易字第482號      │101年度簡字第4178號   │101年度易字第2689號     │102年度易字第214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1年9月28日            │101年8月17日          │101年10月18日           │102年5月27日          │
├──┼────┼────────────┼───────────┼────────────┼───────────┤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1年度上易字第609號    │101年度簡上字第623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2833號   │102年度易字第214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1年12月18日           │101年12月20日         │101年12月14日           │102年6月2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1861號裁定應執行│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
│              │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年度執字第1381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71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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