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武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3 年度執字第91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武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就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武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及2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4及5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附表編號6至8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 年、1 年6 月及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5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 年2 月,復以本院參酌受刑人雖然觸犯如附表所示8 次施用毒品犯罪,惟本院認為受刑人只是於民國102 年8月28日至102 年11月16日的2 個多月期間被密集查獲,考量施用毒品成癮本來就具有不易戒除之特性,因此應執行刑不宜定出長期之徒刑,而以足以隔絕毒品、戒除毒癮之刑期即可,因此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葉武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9 月6 日 │102 年9 月6 日 │102 年8 月28日11時許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999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52 號 ││ ├───┼─────────────┼─────────────┼─────────────┤│ │日 期│102 年12月20日 │102 年12月20日 │103 年1 月24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 │102 年度訴字第655 號 │102 年度訴字第752 號 ││ ├───┼─────────────┼─────────────┼─────────────┤│ │日 期│102 年12月20日 │102 年12月20日 │103 年1 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30│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30│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597 ││ │ 3 號。 │ 3 號。 │號。 ││ │②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2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 │ 期徒刑1 年。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16日為警採尿時起│102 年11月16日為警採尿時起│102 年2 月6 日20時許 ││ │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回溯72小時內某時許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 號、││ │ │ │ │102 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0號(聲請書│103 年度訴字第50號 │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 │ │誤載為102 年度) │ │ ││ ├───┼─────────────┼─────────────┼─────────────┤│ │日 期│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3 月19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50號 │103 年度訴字第50號 │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 ├───┼─────────────┼─────────────┼─────────────┤│ │日 期│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2 月17日 │103 年3 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否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78│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78│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91││ │ 7 號。 │ 7 號。 │ 7 號。 ││ │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1 年。 │ 期徒刑1 年。 │ 期徒刑1 年6 月。 │└───────┴─────────────┴─────────────┴─────────────┘┌───────┬─────────────┬─────────────┬─────────────┐│ 編 號 │ 7 │ 8 │(以下空白)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2 年11月5 日16時30分許 │102 年11月5 日16時30分許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號 │案 號│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 號、│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 號、│ ││ │ │102 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 │102 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 ││ ├───┼─────────────┼─────────────┼─────────────┤│ │日 期│103 年3 月19日 │103 年3 月19日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103 年度訴字第70、78號 │ ││ ├───┼─────────────┼─────────────┼─────────────┤│ │日 期│103 年3 月26日 │103 年3 月26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91│①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91│ ││ │ 7 號。 │ 7 號。 │ ││ │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1 年6 月。 │ 期徒刑1 年6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