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5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旻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 年執字第2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旻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旻敬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且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又如第一審法院所為之判決經上訴,遭第二審法院以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者,係屬形式判決,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仍為第一審法院,應由第一審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向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 號、99年度臺非字第8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83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627 號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後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憑,是本院為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191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7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提起上訴後,由臺南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549 號駁回上訴,並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83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提起上訴後,由臺南高分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627 號從程序上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3 年8 月25日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三之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內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1 年11月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湯旻敬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 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 │ │ │ │├─────────┼──────────────┼──────────────┼──────────────┤│ 犯 罪 日 期│103 年1月22 日 │103 年1月22 日 │101 年11 月27日 │├────┬────┼──────────────┼──────────────┼──────────────┤│偵查機關│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度案號│案 號│103 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103 年度毒偵字第110號 │10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6號 ││ │ │ │ │ │├────┼────┼──────────────┼──────────────┼──────────────┤│ 最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103年度訴字第191號 │103年度訴字第283號 ││ 實 │ │ │ │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28日 │103年5月28日 │103 年7 月1日 │├────┼────┼──────────────┼──────────────┼──────────────┤│ 確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549號 │103 年度上訴字第627號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7月30日 │103年7月30日 │103 年8 月25日 │├────┴────┼──────────────┼──────────────┼──────────────┤│備 註│ꆼ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1896│(同左) │ꆼ雲林地檢103 年度執字第2123││ │ 號 │ │ 號。 ││ │ꆼ編號一、二部分,前經原判決│ │ ││ │ 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