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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黃偉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政霖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104 年度偵字第288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本院原案號:104 年度易字第540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鍾政霖竊盜,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鍾政霖前㈠①於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虎簡字第185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②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463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前揭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㈡①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158 號、第249 號刑事判決合併判處拘役30日、30日,應執行拘役50日確定;②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653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5日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55 號裁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㈢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易字第307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揭㈠至㈢案件經移送接續執行,於102年4 月7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4 年4 月3 日中午12時30分,前往位在雲林縣莿桐鄉興貴村興北之「玉樹宮」寺廟內,徒手竊取廟內錢母盆之香油錢新臺幣(下同)100 元,得手後離去。嗣「玉樹宮」之管理人員高幼發覺可疑,經調閱廟內監視器後始知遭竊而報警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鍾政霖之自白(見警卷第1 頁至第3 頁;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540 號卷第75頁)。

㈡證人高幼之證述(見警卷第4頁至第6頁)。

㈢現場照片6張(見警卷第7頁至第9頁)。

三、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按刑法上竊盜罪既遂未遂區分之標準,係採權力支配說,即行為人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為既遂,若著手於竊盜,而尚未脫離他人之持有,或未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者,則為未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256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就前揭竊盜犯行,既已將竊盜之客體移入一己實力支配之下,應屬竊盜既遂。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貪慾圖利,不思以合法正當途徑賺取所得,竟竊盜他人財物,理應從重量刑,惟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所竊得之金額僅100 元,金額非鉅,高幼並表示廟方對本案並不予追究(見警卷第6 頁),對被害人所生損害亦屬有限,兼衡被告自承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有1 名子女現由其前妻照顧,從事清潔工及包裝蔬菜之工作,月收入約2萬餘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玩具紙鈔3 張,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竊盜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係依被告具體求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揆諸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胡修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黃士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4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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