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明益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1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明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益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第1 項至第4 項及第7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亦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所明定。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彰化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421 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附表編號5 至8 所示之罪,即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870 號、第1001號、105 年度易字第6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有前述各該裁判書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 至8 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6 月、11月及本院105 年度虎簡字第3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105 年度虎簡字第4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2 年2 月。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為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各宣告刑亦均未逾有期徒刑6 月,而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明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9月12日 │104年10月18日 │104年5月底、6月初之某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437號 │104 年度偵字第11412號 │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0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9號 │105年度簡字第74號 │105年度虎簡字第36號 ││ ├───┼─────────────┼─────────────┼─────────────┤│ │日 期│105年2月4日 │105年2月5日 │105年3月8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9號 │105年度簡字第74號 │105年度虎簡字第36號 ││ ├───┼─────────────┼─────────────┼─────────────┤│ │日 期│105年3月1日 │105年3月8日 │105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 │ 5 年度執更助字第67號執行│ 5 年度執更助字第67號執行│年度執字第1035號執行中。 ││ │ 中。 │ 中。 │ ││ │②編號1 至2 號經彰化地院以│②編號1 至2 號經彰化地院以│ ││ │ 105 年度聲字第421 號刑事│ 105 年度聲字第421 號刑事│ ││ │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 ││ │ 月。 │ 月。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攜帶凶器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8月21日 │104年8月9日 │104年9月11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4 年度毒偵字第938 號 │104 年度偵字第4853、5981、│104 年度偵字第4853、5981、││ │ │ │6872、6930號 │6872 、6930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45號 │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 │ │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 ├───┼─────────────┼─────────────┼─────────────┤│ │日 期│105年3月17日 │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5年度虎簡字第45號 │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 │ │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 ├───┼─────────────┼─────────────┼─────────────┤│ │日 期│105年4月18日 │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是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年度執字第1232號執行中。 │ 5 年度執字第1376號執行中│ 5 年度執字第1376號執行中││ │ │ 。 │ 。 ││ │ │②編號5 至8 號經原判決定應│②編號5 至8 號經原判決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編 號 │ 7 │ 8 │(以下空白) │├───────┼─────────────┼─────────────┼─────────────┤│ 罪 名 │攜帶凶器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11月11日 │104年11月17日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關及案├───┼─────────────┼─────────────┼─────────────┤│號 │案 號│104 年度偵字第4853、5981、│104 年度偵字第4853、5981、│ ││ │ │6872 、6930號 │6872 、6930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 ││ │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 ││ ├───┼─────────────┼─────────────┼─────────────┤│ │日 期│105年3月31日 │105年3月31日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104 年度易字第870 、1001號│ ││ │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105 年度易字第66號 │ ││ ├───┼─────────────┼─────────────┼─────────────┤│ │日 期│105年4月25日 │105年4月25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金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 5 年度執字第1376號執行中│ 5 年度執字第1376號執行中│ ││ │ 。 │ 。 │ ││ │②編號5 至8 號經原判決定應│②編號5 至8 號經原判決定應│ ││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