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梁智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9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駿凱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5 年度執字第1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駿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就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駿凱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489 號、本院105 年度港交簡字第66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上開判決中所處併科罰金部分,並非本案合併定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梁智賢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
│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另有併科罰│有期徒刑3 月            │
│            │金新臺幣2萬元)         │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 月28日          │104 年6 月24日          │
├──────┼────────────┼────────────┤
│ 偵查機關   │臺中地檢105 年度速偵字第│雲林地檢105 年度撤緩偵字│
│ 年度案號   │573 號                  │第40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489 號│105 年度港交簡字第6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5 年3 月31日          │105 年4 月15日          │
├─┼────┼────────────┼────────────┤
│  │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105 年度中交簡字第489 號│105 年度港交簡字第66號  │
│判├────┼────────────┼────────────┤
│決│ 判決確 │105 年5 月9 日          │105 年5 月18日          │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臺中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雲林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  │
│            │7287號                  │1519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97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