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69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薈宇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59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陳薈宇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又犯無故刪除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事 實 一、陳薈宇原係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春公司)所屬雲林縣斗南廠區之業務,負責與客戶接洽訂單、報價、繕打出貨單等工作,係為三春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其因投資失利,自民國95年10月間起至103 年1 月間之不詳時間,於雲林縣內不詳處所,向與三春公司往來交易之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不知情廠商宣稱:「若向我訂購三春公司之貨品,付款方式為將貨款匯至其向雲林縣斗南鎮農會(下稱斗南農會)所申辦之0000000 帳號、向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下稱台中銀行斗南分行)所申辦之000000000000帳號,價格較向三春公司訂購便宜百分之15至25不等」等語。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不知情廠商均同意向陳薈宇訂購。 二、陳薈宇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收款時間前,在位於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三春公司斗南廠,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以自己帳號登入三春公司「進銷存系統」內,繕打內容為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客戶訂購貨品之不實準文書,並將銷貨單存入三春公司可查核之進銷存系統內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向三春公司施以詐術。三春公司誤信陳薈宇繕打之不實銷貨單,認為廠商向其訂貨且將付貨款,遂陸續在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時間前,於不詳處所,向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廠商交付貨品(價值共達新臺幣【下同】1150萬672 元)。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廠商取得貨品後,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時間,將貨款匯入陳薈宇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戶頭內。 三、陳薈宇為避免上開犯行被發現,復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收款時間前後,在位於雲林縣○○鎮○○里○○○路00巷00號三春公司斗南廠,登入自己帳號密碼於三春公司「進銷存」電腦系統內基於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磁紀錄之單一犯意,以刪除單號、將銷貨單金額改為0 等方式,接續將三春公司之銷貨電磁紀錄刪除或變更,使三春公司無從查核出貨內容,致生損害於三春公司。 四、案經陳薈宇自首及三春公司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被告陳薈宇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並有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筆錄在卷可參,核與告訴人即三春公司代表人沈慶華之指訴、證人黃淑娟、沈盈伶之證述,另有卷附下列證據足資佐證: ㈠交易廠商「中泓實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報價單、訂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39頁至第59頁、第62頁至第67頁)。 ㈡交易廠商「鴻麒工程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訂購單、銷貨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73頁至第80頁)。 ㈢交易廠商「毅懋企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交貨單、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82頁至第87頁)。 ㈣交易廠商「長壕機械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銷貨單、訂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88頁至第91頁)。 ㈤交易廠商「全翰工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1 紙(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92頁)。 ㈥交易廠商「伸鍠工程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訂購單、銷貨單、採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93頁至第110 頁)。㈦交易廠商「全加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訂購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11 頁至第117 頁)。 ㈧交易廠商「經引企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訂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18 頁至第119 頁)。 ㈨交易廠商「永合益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銷貨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中區農漁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影本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20 頁至第123 頁)。 ㈩交易廠商「東全工程行」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東全工程行(訂)詢價單、訂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24 頁至第138 頁)。 交易廠商「全豐工程行」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訂購單、銷貨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51 頁至第170 頁)。 交易廠商「承發金屬企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訂購單、銷貨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71 頁至第189 頁)。 交易廠商「龍澤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訂購單、報價單、銷貨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一第194 頁至第200 頁、卷二第1 頁至第20頁)。 交易廠商「喬殿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托運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二第30頁至第42頁)。 交易廠商「良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二第43頁至第46頁)。交易廠商「鈺鴻機械有限公司」之三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交貨單、查詢銷貨單號異動日期及異動人員明細表、銷貨單、報價單、銷貨- 帳款月份- 明細表、訂購單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二第47頁至第105 頁)。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103 年9 月19日斗南農信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陳薈宇自民國94年迄今之交易明細資料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三第30頁至第55頁、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51頁至第55頁背面、第57頁)。 台中商業銀行斗南分行103 年9 月23日中斗南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陳薈宇自民國94年迄今之交易明細1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三第56頁至第77頁、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36頁至第40頁)。 和解書9 份(桃檢103 他2110號卷三第83頁、第86頁至第92頁、第94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104 年7 月28日104 和秘法字第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高聰仁支票正反面影本2 紙(桃檢104偵9543號卷第75頁至第77頁)。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虎尾分行104 年7 月24日合金虎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票號000000號(銓誠消防實業有限公司)、票號000000號(鄭博壬)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 份(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78頁至第8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服務部104 年7 月30日(104 )新光銀業務字第4424號函暨檢附之通騏開發有限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2 份(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83頁至第85頁背面)。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麥寮分行104 年7 月27日104 政查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票號MCA0000000號(由陳致成背書之金在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1 份(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86頁至第87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嘉義分行104 年8 月6 日104 嘉義字第121 號函暨檢附之票號AY0000000 號(豪渼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1 份(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91頁至第93頁)。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行104 年9 月22日華虎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檢附之票號UC0000000 、XC0000000號(巨誠工業有限公司)支票正反面影本各1 份(桃檢104 偵9543號卷第95頁至第97頁)。 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92 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為告訴人三春公司處理事務之範圍包括與客戶議價、訂約,並將訂單登載於告訴人三春公司之進銷存系統內,使告訴人三春公司得依銷貨紀錄向客戶交付貨品。其以登載銷貨單之方式,使告訴人三春公司誤認有客戶訂單而向客戶交付貨物,係以詐術使告訴人三春公司交付財物,自該當於詐欺取財罪,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同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容有誤會,惟社會生活事實同一,並經本院告知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 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上開罰金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就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之規定提高詐欺罪關於罰金部分之法定刑度,並將部分詐欺類型加重處罰,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論處。 ㈢又按刑法第359 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無非認「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爰增訂本條。」(參立法理由),顯見本罪之立法係鑒於電腦之使用,已逐漸取代傳統之生活方式,而所有電腦資料皆係經由電磁紀錄之方式呈現,電磁紀錄有足以表徵一定事項之作用(諸如身分或財產紀錄),則對電磁紀錄之侵害,亦可能同時造成身分或財產上之侵害關係,嚴重影響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信賴及民眾之日常生活。參諸對電腦及網路之侵害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乃增訂該罪,對行為人科以刑事罰。故而本罪規範應係重在維持網路電腦使用之社會安全秩序,並避免對公眾或他人產生具體之損害。不論行為人所使用之破壞方式為何,祇要無故刪除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即該當於刪除之構成要件(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00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以自己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三春公司之「進銷存」系統內,其將原本供告訴人三春公司留存為出貨、收帳憑證之銷貨單、貨款資料刪除或更改為0 ,自該當刑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 ㈣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他人電磁紀錄罪。被告將不實銷貨單檔案存放於告訴人三春公司可能檢閱之電腦系統內前之登打行為,即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行為,係行使之階段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行使不實銷貨單電磁紀錄準文書之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為想像競合,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起訴書雖未論及被告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惟該罪名既因法律上一罪而不另論處,且被告承認犯較重之詐欺取財罪,則本院未於審判程序中告知該部分罪名,尚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此敘明。被告自承其在附表編號1 之交易完成、刪除銷貨單紀錄後,沒有被三春公司發現,而其債務問題仍然持續存在,於是以同一手法接連為附表編號2 至166 所示之交易。其基於向同一被害人詐欺取財之犯意,一再行使相同詐術,係接續之一行為。另被告基於刪除同一被害人電磁紀錄之犯意,刪除166 筆銷貨單紀錄,於刑法上分別僅受包括之一次評價即足。而被告於告訴人陷於錯誤將貨物交付與客戶後刪除銷貨單,目的係在避免其詐欺犯行被發現,當與其所犯之詐欺取財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自承其因三春公司會計人員發現有異,故其於103 年3 月21日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坦承犯行,在此之前,有偵查權限之公務員並未因告訴人三春公司之告訴或其他原因發覺被告犯行,堪認被告應係在犯罪被發覺前,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同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就所犯之罪均減輕其刑。㈥爰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自承於90幾年間陸續向地下錢莊借錢,加上房貸、房租、子女就學生活開銷,其自認負擔沈重,94年間開始任職於三春公司擔任業務課長,管理業務人員,並負責與客戶磋商價格,以及向與本案無關之其他客戶收款,才會在95年動念假借擔任業務之機會,以假訂單真出貨之方式,使告訴人在不知情之情況下陸續交付貨品,以利其向客戶收取款項。被告犯行持續長達7 年,其藉此向客戶取得款項多達千萬,且使告訴人三春公司之銷貨紀錄凌亂,會計憑證缺損,嚴重損害告訴人財產權及資料管理之正確性,行為所生之損害可為鉅大。被告於103 年自首本案犯行後,至言詞辯論終結時,並未與告訴人三春公司和解或提出具體賠償方案,告訴人三春公司委由告訴代理人沈盈伶表明:告訴人因應本案配合偵查,已額外支出人力成本核對帳目,希望對被告判處重刑(本院卷第82頁、第129 頁)等語。末考量被告專科畢業,智識程度良好,育有2 名就學子女,家庭狀況良好,本案發生後,三春公司亦設定為其房產除銀行擔任房屋貸款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外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現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8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因詐欺取財之犯行,使告訴人三春公司向如附表編號1 至166 所示之客戶交付財物,再取得客戶向其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依其自述,其向客戶收取之金額係「較向三春公司訂購價便宜15% 至25% 」,故犯罪所得之價值應估計為如附表編號1 至166 號所示之金額加總除以15% 至25% 。而本案既經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認定損害賠償金額為1150萬672 元,有前述判決可佐,應估計被告犯罪所得即為此數。前開金額固屬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求償上開金額,被告亦同意賠償而為認諾判決,且該民事判決得為強制執行名義,已足充分保障告訴人之求償權,並達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之修法目的。本案如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諭知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就被告犯罪所得,無再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 四、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第1 項(修正前)、第215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59 條、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62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林豐正、黃玥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交易廠商 │交易廠商付款予被告日期、方式、金額 │ ├──┼─────────┼──────────────────────┤ │ 1 │強新公司 │強新公司於95年10月16日,匯款55,1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2 │安一公司 │安一公司於95年11月10日,匯款19,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3 │安一公司 │安一公司於95年11月15日,匯款15,3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4 │安一公司 │安一公司於97年1月14日,匯款25,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5 │鄭文藝 │鄭文藝於95年11月17日,匯款6,00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6 │鄭文藝 │鄭文藝於96年12月20日,匯款13,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 │鄭文藝 │鄭文藝於97年2月29日,匯款2,7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8 │鄭文藝 │鄭文藝於97年9月26日,匯款7,0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9 │鄭文藝 │鄭文藝於97年10月22日,匯款27,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10 │經引公司 │經引公司於95年11月21日,匯款10,75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11 │經引公司 │經引公司於95年11月30日,匯款4,45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12 │經引公司 │經引公司於95年12月20日,匯款15,8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13 │陳致成即經引公司負│陳致成於96年1月24日,匯款3,5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責人 │會帳戶。 │ ├──┼─────────┼──────────────────────┤ │ 14 │經引公司 │經引公司於96年2月14日,匯款23,415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15 │經引公司 │經引公司於96年7月16日,匯款46,883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16 │陳致成 │陳致成於96年9月20日,匯款15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17 │金在公司,由陳致成│金在公司開立面額220,000元之支票,於97年4月25│ │ │背書 │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 18 │利運公司 │利運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匯款9,014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19 │利運公司 │利運公司於96年6月20日,匯款34,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20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5年11月29日,匯款35,37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21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5年12月14日,匯款66,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22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5年12月22日,匯款65,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23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1月3日,匯款98,8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24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1月5日,匯款28,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25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1月10日,匯款19,4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26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1月24日,匯款11,4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27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1月26日,匯款26,6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28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3月22日,匯款10,517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29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3月29日,匯款8,261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0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6月28日,匯款65,332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31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6年7月20日,匯款21,97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32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7年4月7日,匯款18,55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3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7年6月17日,匯款9,8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4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98年8月12日,匯款5,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5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100年1月5日,匯款5,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6 │鴻麒公司 │鴻麒公司於100年11月28日,匯款23,170元至被告 │ │ │ │斗南農會帳戶。 │ ├──┼─────────┼──────────────────────┤ │ 37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5年12月5日,匯款18,37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38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6年5月14日,匯款7,2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39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6年8月31日,匯款9,97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40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6年12月27日,匯款14,078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41 │蔡東居即鈺鴻公司負│蔡東居於97年4月15日,匯款25,287元至被告斗南 │ │ │責人 │農會帳戶。 │ ├──┼─────────┼──────────────────────┤ │ 42 │蔡東居 │蔡東居於97年7月1日,匯款27,142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43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8年1月23日,匯款22,368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44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9年3月1日,匯款79,945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45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99年5月20日,匯款38,64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46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100年1月3日,匯款79,97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47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100年3月3日,匯款69,97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48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100年5月10日,匯款56,415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49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100年9月1日,匯款79,34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50 │鈺鴻公司 │鈺鴻公司於101年2月3日,匯款36,982元至被告台 │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 51 │金在公司 │金在公司於95年12月14日,匯款15,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52 │林玟均 │林玟均於96年1月24日,匯款33,00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53 │林玟均 │林玟均於97年2月1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54 │林玟均 │林玟均於101年1月20日,匯款10,05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55 │毅懋公司 │毅懋公司於96年3月5日,匯款32,4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56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6年3月15日,匯款63,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57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6年9月3日,匯款174,1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58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6年9月21日,匯款77,961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59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6年11月19日,匯款3,629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60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6年12月17日,匯款31,065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61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7年2月1日,匯款45,781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62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97年8月7日,匯款30,2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63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100年6月29日,匯款67,189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64 │良昇公司 │良昇公司於101年2月16日,匯款9,35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65 │源麒工程 │源麒工程於96年4月2日,匯款11,756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66 │全豐工程行 │全豐工程行於96年4月16日,匯款170,000元至被告│ │ │ │斗南農會帳戶。 │ ├──┼─────────┼──────────────────────┤ │ 67 │林睿哲即全豐工程行│林睿哲於96年5月15日,匯款8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負責人 │農會帳戶。 │ ├──┼─────────┼──────────────────────┤ │ 68 │林睿哲 │林睿哲於96年11月9日,匯款10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69 │施進財 │施進財於96年5月7日,匯款73,0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70 │施進財 │施進財於97年4月16日,匯款37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1 │陳正東即全加公司負│陳正東於96年5月8日,匯款3,5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責人 │會帳戶。 │ ├──┼─────────┼──────────────────────┤ │ 72 │陳正東 │陳正東於96年10月24日,匯款57,18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3 │陳正東 │陳正東於96年11月20日,匯款16,968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4 │陳正東 │陳正東於96年12月21日,匯款28,66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5 │陳正東 │陳正東於97年1月2日,匯款16,916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76 │陳正東 │陳正東於97年3月11日,匯款23,871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77 │全加公司 │全加公司於98年8月11日,匯款60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78 │陳正東 │陳正東於98年10月21日,匯款25,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79 │陳正東 │陳正東於99年2月12日,匯款4,101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80 │全加公司 │全加公司於99年12月16日,匯款23,007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81 │陳正東 │陳正東於100年4月13日,匯款9,67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82 │陳正東 │陳正東於100年7月8日,匯款10,60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83 │陳正東 │陳正東於101年1月5日,匯款5,9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84 │陳正東 │陳正東於103年1月16日,匯款12,55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85 │陳芊云 │陳芊云於96年5月9日,匯款75,0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86 │陳芊云 │陳芊云於96年6月7日,匯款23,1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87 │陳芊云 │陳芊云於96年7月11日,匯款13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88 │楊麗娟 │楊麗娟於96年7月3日,匯款166,00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89 │楊麗娟 │楊麗娟於96年7月31日,匯款55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 90 │楊麗娟 │楊麗娟於96年8月30日,匯款4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 91 │楊麗娟 │楊麗娟於96年10月11日,匯款270,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 92 │楊麗娟 │楊麗娟於97年1月7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 93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96年8月29日,匯款200,000元至被告│ │ │ │斗南農會帳戶。 │ ├──┼─────────┼──────────────────────┤ │ 94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96年10月2日,匯款60,000元至被告 │ │ │ │斗南農會帳戶。 │ ├──┼─────────┼──────────────────────┤ │ 95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97年1月4日,匯款7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 96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101年3月3日,匯款100,000元至被告│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 97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102年10月31日,匯款233,865元至被│ │ │ │告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 98 │東全工程行 │東全工程行於102年12月24日,匯款18,898元至被 │ │ │ │告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 99 │長壕公司 │長壕公司於96年9月17日,匯款28,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00 │長壕公司 │長壕公司於96年12月4日,匯款20,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01 │長壕公司 │長壕公司於97年3月6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南│ │ │ │農會帳戶。 │ ├──┼─────────┼──────────────────────┤ │102 │亢龍公司 │亢龍公司於96年12月12日,匯款19,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03 │亢龍公司 │亢龍公司於97年9月2日,匯款7,920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104 │宜昇工程行 │宜昇工程行於97年1月25日,匯款102,794元至被告│ │ │ │斗南農會帳戶。 │ ├──┼─────────┼──────────────────────┤ │105 │呂永卿 │呂永卿於97年2月1日,匯款53,350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106 │巨誠公司 │巨誠公司開立面額50,000元之支票,於97年2月29 │ │ │ │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07 │巨誠公司 │巨誠公司開立面額175,000元之支票,於97年12月1│ │ │ │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08 │毅銘公司 │毅銘公司於97年6月25日,匯款56,148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09 │晟昌公司 │晟昌公司於97年7月29日,匯款56,67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10 │鄭博壬 │鄭博壬開立面額100,000元之支票,於97年7月30日│ │ │ │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11 │詮誠公司 │詮誠公司開立面額91,677元之支票,於97年8月15 │ │ │ │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12 │堅明公司 │堅明公司於97年10月1日,匯款92,442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13 │伸煌公司 │伸煌公司於97年11月28日,匯款150,000元至被告 │ │ │ │斗南農會帳戶。 │ ├──┼─────────┼──────────────────────┤ │114 │伸煌公司 │伸煌公司於98年2月25日,匯款30,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15 │伸煌公司 │伸煌公司於100年1月5日,匯款108,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16 │伸煌公司 │伸煌公司於100年3月17日,匯款18,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17 │伸煌公司 │伸煌公司於100年7月15日,匯款38,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18 │崇達公司 │崇達公司於98年7月14日,匯款98,665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19 │豪渼公司 │豪渼公司開立面額444,000元之支票,於98年8月20│ │ │ │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20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99年4月12日,匯款56,0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21 │邱文龍即龍澤公司負│邱文龍於99年12月9日,匯款63,138元至被告斗南 │ │ │責人 │農會帳戶。 │ ├──┼─────────┼──────────────────────┤ │122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99年12月29日,匯款36,618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23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1年3月13日,匯款35,37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24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2年6月18日,匯款40,000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25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2年7月5日,匯款12,8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26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2年7月12日,匯款6,800元至被告斗 │ │ │ │南農會帳戶。 │ ├──┼─────────┼──────────────────────┤ │127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2年10月23日,匯款15,170元至被告 │ │ │ │斗南農會帳戶。 │ ├──┼─────────┼──────────────────────┤ │128 │龍澤公司 │龍澤公司於102年11月27日,匯款7,57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29 │賴文憲 │賴文憲於99年8月3日,匯款43,126元至被告斗南農│ │ │ │會帳戶。 │ ├──┼─────────┼──────────────────────┤ │130 │金云鴻機械 │金云鴻機械於99年9月6日,匯款28,183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1 │金達利企業社 │金達利企業社於99年11月9日,匯款4,500元至被告│ │ │ │斗南農會帳戶。 │ ├──┼─────────┼──────────────────────┤ │132 │承發公司 │承發公司於100年5月5日,匯款10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3 │承發公司 │承發公司於100年6月20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4 │承發公司 │承發公司於100年6月30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5 │承發公司 │承發公司於100年11月4日,匯款50,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6 │承發公司 │承發公司於101年1月19日,匯款32,00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 │137 │通騏公司 │通騏公司開立面額110,000元之支票,於100年9月 │ │ │ │30日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38 │通騏公司 │通騏公司開立面額230,000元之支票,於101年1月4│ │ │ │日兌現至被告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39 │陳淑華 │陳淑華於101年2月23日,匯款34,500元至被告台中│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0 │陳建成 │陳建成於101年3月2日,匯款40,432元至被告台中 │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1 │吳雅卉 │吳雅卉於101年3月19日,匯款70,300元至被告台中│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2 │吳雅卉 │吳雅卉於101年4月9日,匯款76,200元至被告台中 │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3 │永合益公司 │永合益公司於101年6月22日,匯款64,000元至被告│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4 │永合益公司 │永合益公司於101年10月25日,匯款29,667元至被 │ │ │ │告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5 │永合益公司 │永合益公司於102年8月30日,匯款6,640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6 │高聰仁即喬殿公司負│高聰仁開立面額120,000元之支票,於101年8月1日│ │ │責人 │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47 │高聰仁 │高聰仁開立面額97,300元之支票,於101年8月10日│ │ │ │兌現至被告斗南農會帳戶。 │ ├──┼─────────┼──────────────────────┤ │148 │高聰仁 │高聰仁於101年11月2日,匯款8,724元至被告台中 │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49 │高聰仁 │高聰仁於101年12月19日,匯款20,976元至被告台 │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0 │高聰仁 │高聰仁於102年4月3日,匯款13,111元至被告斗南 │ │ │ │農會帳戶。 │ ├──┼─────────┼──────────────────────┤ │151 │高聰仁 │高聰仁於102年9月16日,匯款37,958元至被告台中│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2 │高聰行 │高聰行於101年9月17日,匯款64,435元至被告台中│ │ │ │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3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1年12月28日,匯款200,000元至被告│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4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1月10日,匯款350,000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5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3月1日,匯款330,000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6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4月2日,匯款211,600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7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6月4日,匯款143,000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8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6月28日,匯款194,000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59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9月14日,匯款65,000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0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2年11月28日,匯款73,500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1 │中泓公司 │中泓公司於103年1月23日,匯款148,000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2 │良勝公司 │良勝公司於102年10月4日,匯款25,674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3 │良勝公司 │良勝公司於102年10月31日,匯款114,349元至被告│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4 │良勝公司 │良勝公司於102年12月6日,匯款34,017元至被告台│ │ │ │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5 │良勝公司 │良勝公司於102年12月27日,匯款85,552元至被告 │ │ │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帳戶。 │ ├──┼─────────┼──────────────────────┤ │166 │全翰公司 │全翰公司於102年10月7日,匯款36,770元至被告斗│ │ │ │南農會帳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