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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偉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捷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 年度執字第3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故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81年度臺抗字第464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9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1、6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7 年1 月18日出具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紙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號所示之罪,前經原判決即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判決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8號所示之罪,亦經原判決即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判決合併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5 月、10月及本院106 年度六簡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5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 年6 月。而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6至8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2至5、9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號所示之罪刑,雖業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數罪併罰之數罪,縱令其中一罪已經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8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1月7 日 │105 年12月7 日 │105 年12月17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1897號 │106 年度偵字第9 、972 、10│106 年度偵字第9 、972 、10││ │ │ │21、1187號 │21、1187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3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 ├───┼─────────────┼─────────────┼─────────────┤│ │日 期│106 年1 月10日 │106 年8 月30日 │106 年8 月3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3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 ├───┼─────────────┼─────────────┼─────────────┤│ │日 期│106 年2 月2 日 │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9 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否 │ 否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 年度執字第581 號(已執│ 6 年度執字第3046號 │ 6 年度執字第3046號 ││ │ 畢) │②編號2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2 年5 月 │ 期徒刑2 年5 月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罪 │侵入住宅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4 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19日 │106 年1 月10日 │105 年12月17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9 、972 、10│106 年度偵字第9 、972 、10│106 年度毒偵字第6 、34、17││ │ │21、1187號 │21、1187號 │5 號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 ├───┼─────────────┼─────────────┼─────────────┤│ │日 期│106 年8 月30日 │106 年8 月30日 │106 年9 月29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易字第69、244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 ├───┼─────────────┼─────────────┼─────────────┤│ │日 期│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9 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否 │ 否 │ 是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 年度執字第3046號 │ 6 年度執字第3046號 │ 6 年度執字3259號 ││ │②編號2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2至5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6至8號已定應執行有││ │ 期徒刑2 年5 月 │ 期徒刑2 年5 月 │ 期徒刑10月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侵入住宅竊盜罪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11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2月22日 │106 年1 月7 日 │105 年12月31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6、34、175│106 年度毒偵字第6 、34、17│106 年度偵緝字第111 號 ││ │ │號 │5 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易字第503 號 ││ ├───┼─────────────┼─────────────┼─────────────┤│ │日 期│106 年9 月29日 │106 年9 月29日 │106 年10月30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六簡字第241 號 │106 年度易字第503 號 ││ ├───┼─────────────┼─────────────┼─────────────┤│ │日 期│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0月30日 │106 年11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是 │ 是 │ 否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①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 6 年度執字3259號 │ 6 年度執字3259號 │ 6 年度執字第3453號 ││ │②編號6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②編號6至8已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10月 │ 徒刑10月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書記官 梁靖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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