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義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字第27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義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義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刑法第51條明定數罪併罰之方法,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該條第5 款所定界線內,其衡酌之裁量因子為何,法無明文,但依其制度目的,應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則相當原則,以緩和宣告刑可能存在之不必要嚴苛,尤其我們必須面對長期自由刑可能帶來的弊端,所以對犯罪的期間、種類、頻率、犯罪行為本身的惡性因素仍要全盤考慮,進一步決定在個案中是從重累加或從輕累加。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均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乙節,有本院107 年度簡字第166 號、167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185 號判決、107 年度虎簡字第209 號、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義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月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9日 │107年5月27日 │107年5月25日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關及案├───┼─────────────┼─────────────┼─────────────┤│號 │案 號│106 年度偵字第6907號、107 │106 年度偵字第6907號、107 │107 年度偵字第3496號 ││ │ │年度偵字第3473號 │年度偵字第3473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6 號、第 │107 年度簡字第166 號、第 │107 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 │ │167 號 │167 號 │ ││ ├───┼─────────────┼─────────────┼─────────────┤│ │日 期│107年6月6日 │107年6月6日 │107年7月18日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166 號、第 │107 年度簡字第166 號、第 │107 年度虎簡字第185號 ││ │ │167 號 │167 號 │ ││ ├───┼─────────────┼─────────────┼─────────────┤│ │日 期│107年7月2日 │107年7月2日 │107年8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 ││ │ 度執字第2025號 │ 度執字第2025號 │執字第2637號 ││ │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 至2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5 月 │ 期徒刑5 月 │ │└───────┴─────────────┴─────────────┴─────────────┘┌───────┬─────────────┬─────────────┬─────────────┐│ 編 號 │ 4 │ 5 │ (以下空白)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2 月 │ ││ (不含沒收) │ │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6日 │107年5月23日 │ │├───┬───┼─────────────┼─────────────┼─────────────┤│偵查機│機 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 ││關及案├───┼─────────────┼─────────────┼─────────────┤│號 │案 號│107 年度偵字第3938號、第39│107 年度偵字第3938號、第39│ ││ │ │39號 │39號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最後事├───┼─────────────┼─────────────┼─────────────┤│實審 │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09 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209 號 │ ││ ├───┼─────────────┼─────────────┼─────────────┤│ │日 期│107年7月31日 │107年7月31日 │ │├───┼───┼─────────────┼─────────────┼─────────────┤│ │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確定 ├───┼─────────────┼─────────────┼─────────────┤│判決 │案 號│107 年度虎簡字第209 號 │107 年度虎簡字第209 號 │ ││ ├───┼─────────────┼─────────────┼─────────────┤│ │日 期│107年8月27日 │107年8月27日 │ │├───┴───┼─────────────┼─────────────┼─────────────┤│是否為得易科罰│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是(聲請書誤載為否) │ ││金或得易服社會│ │ │ ││勞動之案件 │ │ │ │├───────┼─────────────┼─────────────┼─────────────┤│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 ││ │ 度執字第2771號 │ 度執字第2771號 │ ││ │②編號4 至5 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4 至5 號已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 月 │ 期徒刑4 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