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107年度訴字第1082號107年度易字第1090號107年度易字第1098號107年度易字第1102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獎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2213號、107 年度偵字第6214、6340、6341、6491、6691、6943、6965、6975、7109、7116、7121、7160、7238、752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獎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八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共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共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共拾參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育獎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3年8 月12日予以釋放,並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核退毒偵字第38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6 年7 月12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詎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7 年10月11日21時22分許為警採尿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1日,經警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查獲上情。 二、另張育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至十八所示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一未遂)得手。嗣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發現遭竊,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乃報警處理,循線查獲,而悉上開全情。 三、案經陳瑞成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李心藍訴由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李高銘、陳秀英、蔡淑真、陳育彬、林巧婕、周依蓁、王杰瑋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虎尾分局、斗南分局、西螺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張育獎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資料可以佐證: ㈠、【107年度易字第1025號】 1、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徐柏川107 年8 月18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 0 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 ⒉告訴人陳瑞成107 年9 月15日之警詢筆錄【含雲林縣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西偵字第1070012822號卷第7 頁至第12頁)。 2、書證部分: ⒈107 年8 月11日及13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0幀(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至第19頁)。 ⒉107 年9 月10日及14日之監視器翻拍照片25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3頁至第25頁)。 ⒊扣案物照片2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155號卷第21頁)。 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155號卷第31頁)。 3、物證部分: ⒈監視器影片光碟3 片(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155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雲警西偵字第1070012822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 ㈡、【107年度易字第1090號】 1、人證部分: ⒈告訴人李心藍107 年10月1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 頁至第6 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吳雅雯107 年10月1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 頁至第3 頁)。 ⒊證人即被害人蔡沛真107 年9 月12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 頁至第5 頁)。 ⒋證人即被害人翁世旻107 年10月8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 頁)。 ⒌告訴人李高銘107 年9 月16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六偵字第1070021716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⒍告訴人陳秀英107 年10月17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正反面)。 ⒎告訴人蔡淑真107 年9 月23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至第4 頁)。 ⒏證人即被害人丁騏勝107 年10月1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6 頁至第8 頁)。 2、書證部分: ⒈107 年8 月27日監視器翻拍照片28幀(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 頁至第20頁)。 ⒉107 年9 月12日監視器翻拍照片18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4頁至第22頁)。 ⒊107 年9 月12日監視器翻拍照片14幀(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5 頁至第11頁)。 ⒋107 年9 月14日監視器翻拍照片12幀(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 頁至第13頁)。 ⒌107 年9 月16日監視器翻拍照片8 幀(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4 頁) ⒍107 年9 月21日監視器翻拍照片10幀(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 頁)。 ⒎107 年9 月26日監視器翻拍照片8 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⒏崙背分駐所107 年10月2 日員警職務報告1 紙(雲警螺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1頁)。 ⒐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雲警西偵字第1070013338號卷第27頁)。 3、物證部分: ⒈監視器影片光碟4 片(雲警西偵字第1070013338號卷後方光碟、雲警螺偵字第1070012832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雲警六偵字第1070021645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雲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 ㈢、【107年度易字第1098號】 1、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陳育彬107 年8 月30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⒉證人即告訴人林巧婕107 年8 月30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⒊證人即告訴人周依蓁107 年8 月29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周依蓁107 年9 月2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虎偵字第1070012903號卷第7 頁至第9 頁)。 2、書證部分: ⒈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407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 ⒉牌照號碼BNI-003 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407號卷第25頁)。 ⒊雲林縣○○鎮○○里○○00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862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⒋現場照片2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862號卷第29頁)。 ⒌雲林縣○○鎮○○里○○000 ○0 號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2903號卷第23頁至第29頁)。 ⒍現場照片1 幀(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407號卷第21頁)。 ⒎竊取物品明細1 紙(雲警虎偵字第1070012903號卷第21頁)。3、物證部分: ⒈監視器畫面光碟1 片(雲警虎偵字第1070013407號卷後方信封袋內光碟)。 ㈣、【107年度易字第1102號】 1、人證部分: ⒈證人即被害人林德福107 年10月1 日之警詢筆錄(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至第4 頁)。 ⒉告訴人王杰瑋107 年10月17日之警詢筆錄(雲警南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 頁至第5 頁)。 ⒊證人蔡慶鋒107 年10月7 日之警詢筆錄【含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雲警西偵字第1070013490號卷第5 頁至第7 頁)。 2、書證部分: ⒈107 年8 月27日監視器翻拍照片10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8 頁至第10頁)。 ⒉大潤發賣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1幀(雲警南偵字第1070014563號卷第7 頁至第10頁、第13頁)。 ⒊被告騎乘BNI-003 號普通重機車人車照片1 幀(雲警西偵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1頁)。 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雲警西偵字第1070013490號卷第12頁至第13頁)。 ⒌竊得賣場同品項物品照片4 幀(雲警南偵字第1070014563號卷第11頁)。 ⒍偷竊酒類商品明細1 紙(雲警南偵字第1070014563號卷第14頁)。 3、物證部分: ⒈監視器畫面光碟3 片(偵字第7160號卷後方錄音光碟存放袋內光碟)。 ㈤、【107年度訴字第1082號】 1、證人即被害人陳鳳蓮於警詢時之證述(警13300 號卷第6 頁正面至第7 頁反面)。 2、監視器翻拍照片(警0000000000號卷第9 頁至第11頁)。 3、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警10571 號卷第4 頁)。 4、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記錄1 紙(警10571 號卷第5 頁)。 5、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偵7521號卷第9 頁至第21頁、毒偵2213號卷第11頁至第23頁) 6、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 份(偵7521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毒偵2213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㈥、據此,足認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未遂、竊盜、攜帶兇器竊盜之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育獎為本案犯行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之規定已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108 年5 月31日起生效,修正前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案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核被告所為之竊盜犯行,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之竊盜既、未遂罪、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1 次。檢察官雖然認為廖盈格是附表十四至十六的共犯,但依目前卷證無法證明其共犯之事實,故本判決不論張育獎共犯之責任,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犯上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㈢、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11月、1 年4 月確定,於105 年12月27日縮短刑期付保護管束出監,迄106 年7 月12日假釋期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執行完畢論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酌予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有毒品、竊盜之前科犯行,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正值青壯年,卻不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恣意為本案多次竊取他人財物之犯行,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亦影響社會良善治安,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尚能知錯,所竊得之物品大部分非屬鉅額,暨被告自陳入監服刑前從事貼磁磚工作,月入新臺幣(下同)4 、5 萬元之經濟狀況,僅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智識能力,父親過年間開刀,需被告一邊工作,一邊照顧,離婚,父母需其照顧之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有期徒刑部分及拘役部分分別定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至檢察官主張被告已有多次相類似的竊盜犯行,有犯竊盜罪之習慣,請求依據刑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命被告在刑之執行前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然關於竊盜犯罪之保安處分,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 條規定「竊盜犯及與竊盜案件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此係針對竊盜犯罪宣告保安處分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刑法第90條之適用(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162 號、97年度台非字第222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且宣告之應執行之刑達1 年以上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2 條第4 項及第3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查,本案被告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未達有期徒刑1 年以上,揆諸前揭說明,自無從對被告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㈥、沒收部分: ㈠、就附表編號二至十八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即上開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就附表編號一之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業已由告訴人陳鳳蓮發現制止而未遂,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 項、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6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李文潔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文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惠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 │竊取之物 │被害│主文欄 │ │號│ │ │ │ │ │人是│ │ │ │ │ │ │ │ │否將│ │ │ │ │ │ │ │ │遭竊│ │ │ │ │ │ │ │ │之物│ │ │ │ │ │ │ │ │品取│ │ │ │ │ │ │ │ │回 │ │ ├─┼─────┼────┼───────┼────┼─────┼──┼──────────┤ │一│107 年7 月│雲林縣崙│張育獎騎乘車牌│陳鳳蓮。│砂輪機及電│是。│張育獎犯竊盜未遂罪,│ │ │28日18時38│背鄉信義│號碼BNI-003 號│ │鑽機各1 台│ │累犯,處拘役肆拾日,│ │ │分許。 │路11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總價值約│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之俗俗賣│左列時間至左列│ │3850元。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五金大賣│地點後,徒手竊│ │ │ │ │ │ │ │場內。 │取陳鳳蓮管領之│ │ │ │ │ │ │ │ │砂輪機及電鑽機│ │ │ │ │ │ │ │ │各1 台,適為店│ │ │ │ │ │ │ │ │員陳鳳蓮當場發│ │ │ │ │ │ │ │ │現制止,方未得│ │ │ │ │ │ │ │ │逞。 │ │ │ │ │ ├─┼─────┼────┼───────┼────┼─────┼──┼──────────┤ │二│107 年8 月│雲林縣虎│張育獎騎乘車牌│徐柏川。│角向磨光機│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1日18時20│尾鎮林森│號碼BNI-003 號│ │1 台。(與│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分許。 │路2 段40│普通重型機車於│ │震動電鑽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3 之1 號│左列時間至左列│ │價3090元)│ │元折算壹日。 │ │ │ │之大盤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角向│ │ │ │賣場內。│取店長徐柏川管│ │ │ │磨光機壹台沒收,於全│ │ │ │ │領之角向磨光機│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得手後騎車離│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去。 │ │ │ │價額。 │ ├─┼─────┼────┼───────┼────┼─────┼──┼──────────┤ │三│107 年8 月│雲林縣虎│張育獎騎乘車牌│徐柏川。│震動電鑽1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3日18時36│尾鎮林森│號碼BNI-003 號│ │台。(與角│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分許。 │路2 段40│普通重型機車於│ │向磨光機共│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3 之1 號│左列時間至左列│ │價3090元 │ │元折算壹日。 │ │ │ │之大盤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震動│ │ │ │賣場內。│取店長徐柏川管│ │ │ │電鑽壹台沒收,於全部│ │ │ │ │領之震動電鑽,│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得手後騎車離去│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四│107 年9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陳瑞成。│遊戲包14包│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0日16時54│寮鄉中山│號碼BNI-003 號│ │。(價值70│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 │分許。 │路412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0 元)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之萊爾富│左列時間至左列│ │ │ │元折算壹日。 │ │ │ │超商內。│地點後,徒手竊│ │ 1│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 │取陳瑞成管領之│ │ │ │包拾肆包沒收,於全部│ │ │ │ │遊戲包14包,得│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手後騎車離去。│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五│107 年9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陳瑞成。│遊戲包19包│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4時42│寮鄉中山│號碼BNI-003 號│ │。(價值95│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 │分許。 │路412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0 元)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之萊爾富│左列時間至左列│ │ │ │元折算壹日。 │ │ │ │超商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 │取陳瑞成管領之│ │ │ │包拾玖包沒收,於全部│ │ │ │ │遊戲包19包,得│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手後騎車離去。│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六│107 年8 月│雲林縣崙│張育獎騎乘車牌│李心藍。│遊戲光碟5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7日16時36│背鄉南陽│號碼不詳普通輕│ │片。(價值│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分許。 │村南光路│型機車於左列時│ │495 元)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1 之10號│間至左列地點後│ │ │ │元折算壹日。 │ │ │ │之全家超│,徒手竊取遊戲│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商內。 │光碟5 片,得手│ │ │ │光碟伍片沒收,於全部│ │ │ │ │後騎車離去。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七│107 年9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吳雅雯。│行動電源1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14時許│寮鄉施厝│號碼BNI-003 號│ │顆及蛋黃哥│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 │村仁德東│普通重型機車於│ │經典耳機1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路523 號│左列時間至左列│ │副。 │ │元折算壹日。 │ │ │ │之全家超│地點後,徒手竊│ │(價值1489│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行動│ │ │ │商內。 │取行動電源1 顆│ │元) │ │電源壹顆、蛋黃哥經典│ │ │ │ │及蛋黃哥經典耳│ │ │ │耳機壹副沒收,於全部│ │ │ │ │機1 副,得手後│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騎車離去。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八│107 年9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蔡沛真。│老子有錢遊│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14時28│寮鄉橋頭│號碼BNI-003 號│ │戲光碟8 片│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 │分許。 │村橋頭32│普通重型機車於│ │。(價值54│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7 號之全│左列時間至左列│ │4 元) │ │元折算壹日。 │ │ │ │家超商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 │ │ │。 │取老子有錢遊戲│ │ │ │有錢遊戲光碟捌片沒收│ │ │ │ │光碟8 片,得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後騎車離去。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 │ │ │ │ │ │ │ │ │ │ │ │ │ │ │ │ ├─┼─────┼────┼───────┼────┼─────┼──┼──────────┤ │九│107 年9 月│雲林縣西│張育獎騎乘車牌│翁世旻。│遊戲光碟8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2日17時5 │螺鎮新社│號碼BNI-003 號│ │片。(價值│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 │分許。 │320 之8 │普通重型機車於│ │792 元)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之統一│左列時間至左列│ │ │ │元折算壹日。 │ │ │ │超商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 │取遊戲光碟8 片│ │ │ │光碟捌片沒收,於全部│ │ │ │ │,得手後騎車離│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去。 │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 │ │額。 │ ├─┼─────┼────┼───────┼────┼─────┼──┼──────────┤ │十│107 年9 月│雲林縣斗│張育獎騎乘車牌│李高銘。│資訊類遊戲│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4日18時許│六市西平│號碼BNI-003 號│ │開卡包9 盒│ │,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 │。 │路677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價值74│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之全家超│左列時間至左列│ │6 元) │ │元折算壹日。 │ │ │ │商內。 │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資訊│ │ │ │ │取資訊類遊戲開│ │ │ │類遊戲開卡包玖盒沒收│ │ │ │ │卡包9 盒,得手│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 │後騎車離去。 │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7 年9 月│雲林縣斗│張育獎騎乘車牌│陳秀英。│遊戲光碟5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16日8 時44│六市明德│號碼BNI-003 號│ │片及飲料1 │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分許。 │路103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 │瓶。(價值│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之全家超│左列時間至左列│ │350 元) │ │元折算壹日。 │ │ │ │商內。 │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 │取遊戲光碟5 片│ │ 1│ │光碟伍片及飲料壹瓶沒│ │ │ │ │及飲料1 瓶,得│ │ │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手後騎車離去。│ │ │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 │ │ │,追徵其價額。 │ ├─┼─────┼────┼───────┼────┼─────┼──┼──────────┤ ││107 年9 月│雲林縣莿│張育獎騎乘車牌│蔡淑真。│老子有錢光│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1日17時30│桐鄉中正│號碼BNI-003 號│ │碟6 片。(│ │,處拘役參拾日,如易│ │ │分許。 │路62之2 │普通重型機車於│ │價值300 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號之統一│左列時間至左列│ │) │ │元折算壹日。 │ │ │ │超商內。│地點後,徒手竊│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 │ │ │ │取蔡淑真管領之│ │ │ │有錢光碟陸片沒收,於│ │ │ │ │老子有錢光碟6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片,得手後騎車│ │ │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 │離去。 │ │ │ │其價額。 │ ├─┼─────┼────┼───────┼────┼─────┼──┼──────────┤ ││107 年9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丁騏勝。│軒尼詩洋酒│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6日14時許│寮鄉中興│號碼不詳普通輕│ │1 瓶。(價│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 │村仁德西│型機車於左列時│ │值170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路2 段56│間至左列地點後│ │ │ │仟元折算壹日。 │ │ │ │7 號之統│,徒手竊取軒尼│ │ │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軒尼│ │ │ │一超商內│詩洋酒1 瓶,得│ │ │ │詩洋酒壹瓶沒收,於全│ │ │ │。 │手後騎車離去。│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 │ │ │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 │ │價額。 │ ├─┼─────┼────┼───────┼────┼─────┼──┼──────────┤ ││107 年8 月│雲林縣虎│張育獎與廖盈格│陳育彬。│刀劍傳說6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8日14時30│尾鎮平和│共騎乘車牌號碼│ │包(594 元│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 │分許。 │里光明路│BNI-003 號普通│ │)、旺來麻│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3 號。 │重型機車於左列│ │將- 財富盈│ │元折算壹日。 │ │ │ │ │時間至左列地點│ │滿3 包(26│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遊戲│ │ │ │ │後,由張育獎徒│ │4 元)、老│ │包拾伍包沒收,於全部│ │ │ │ │手竊取刀劍傳說│ │子旋風2 包│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等光碟15包,得│ │(98元)、│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手後騎車離去。│ │星辰福祿壽│ │額。 │ │ │ │ │ │ │3 包(150 │ │ │ │ │ │ │ │ │元)、星辰│ │ │ │ │ │ │ │ │- 強棒1 包│ │ │ │ │ │ │ │ │(50元)等│ │ │ │ │ │ │ │ │遊戲包15包│ │ │ │ │ │ │ │ │。(價值11│ │ │ │ │ │ │ │ │56元) │ │ │ ├─┼─────┼────┼───────┼────┼─────┼──┼──────────┤ ││107 年8 月│雲林縣虎│張育獎與廖盈格│林巧婕。│新天上碑-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8日14時35│尾鎮興南│共騎乘車牌號碼│ │論劍新秀1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分許。 │里竹圍60│BNI-003 號普通│ │包(50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號。 │重型機車於左列│ │、旺來麻將│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時間至左列地點│ │- 財富盈滿│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碟│ │ │ │ │後,由張育獎徒│ │1 包(88元│ │貳拾柒包沒收,於全部│ │ │ │ │手竊取刀劍傳說│ │)、老子旋│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等光碟27包,得│ │風包2 包(│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手後騎車離去。│ │98元)、星│ │額。 │ │ │ │ │ │ │城福祿壽2 │ │ │ │ │ │ │ │ │包(100 元│ │ │ │ │ │ │ │ │)、星城大│ │ │ │ │ │ │ │ │力士2 包(│ │ │ │ │ │ │ │ │100 元)、│ │ │ │ │ │ │ │ │老子旺福包│ │ │ │ │ │ │ │ │3 包(147 │ │ │ │ │ │ │ │ │元)、星城│ │ │ │ │ │ │ │ │- 貓劍俠包│ │ │ │ │ │ │ │ │3 包(150 │ │ │ │ │ │ │ │ │元)、老子│ │ │ │ │ │ │ │ │歡樂包2 包│ │ │ │ │ │ │ │ │(98元)、│ │ │ │ │ │ │ │ │星城- 搶蛋│ │ │ │ │ │ │ │ │迷富包5 包│ │ │ │ │ │ │ │ │(250 元)│ │ │ │ │ │ │ │ │、星城- 強│ │ │ │ │ │ │ │ │棒2 包(10│ │ │ │ │ │ │ │ │0 元)、刀│ │ │ │ │ │ │ │ │劍傳說4 包│ │ │ │ │ │ │ │ │(396 元)│ │ │ │ │ │ │ │ │光碟遊戲包│ │ │ │ │ │ │ │ │27包。(價│ │ │ │ │ │ │ │ │值1577元)│ │ │ ├─┼─────┼────┼───────┼────┼─────┼──┼──────────┤ ││107 年8 月│雲林縣虎│張育獎與廖盈格│周依蓁。│新天上碑- │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8日15時2 │尾鎮惠來│共騎乘車牌號碼│ │論劍新秀1 │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分許。 │里惠來14│BNI-003 號普通│ │包(59元)│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2 之3 號│重型機車於左列│ │、老子有錢│ │仟元折算壹日。 │ │ │ │。 │時間至左列地點│ │亞瑟王榮耀│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光碟│ │ │ │ │後,由張育獎徒│ │2 包(198 │ │參拾壹包沒收,於全部│ │ │ │ │手竊取老子有錢│ │元)、星城│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 │等光碟31包,得│ │- 福祿壽2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手後騎車離去。│ │包(100 元│ │額。 │ │ │ │ │ │ │)、滿貫大│ │ │ │ │ │ │ │ │亨- 滿貫遊│ │ │ │ │ │ │ │ │樂1 包(49│ │ │ │ │ │ │ │ │元)、老子│ │ │ │ │ │ │ │ │有錢- 老子│ │ │ │ │ │ │ │ │歡樂2 包(│ │ │ │ │ │ │ │ │98元)、星│ │ │ │ │ │ │ │ │城- 搶蛋速│ │ │ │ │ │ │ │ │富5 包(25│ │ │ │ │ │ │ │ │0 元)、星│ │ │ │ │ │ │ │ │城- 強棒SL│ │ │ │ │ │ │ │ │OT GO 5 包│ │ │ │ │ │ │ │ │(250 元)│ │ │ │ │ │ │ │ │、老子有錢│ │ │ │ │ │ │ │ │- 刀龍傳說│ │ │ │ │ │ │ │ │6 包(594 │ │ │ │ │ │ │ │ │元)、老子│ │ │ │ │ │ │ │ │有錢- 老子│ │ │ │ │ │ │ │ │旋風6 包(│ │ │ │ │ │ │ │ │294 元)、│ │ │ │ │ │ │ │ │火鳳三國- │ │ │ │ │ │ │ │ │再戰三百1 │ │ │ │ │ │ │ │ │包(39元)│ │ │ │ │ │ │ │ │光碟遊戲包│ │ │ │ │ │ │ │ │31包。(價│ │ │ │ │ │ │ │ │值1931元)│ │ │ ├─┼─────┼────┼───────┼────┼─────┼──┼──────────┤ ││107 年8 月│雲林縣麥│張育獎騎乘車牌│林德福。│老子有錢遊│否。│張育獎犯竊盜罪,累犯│ │ │27日14時32│寮鄉中山│號碼ZWY-870 號│ │戲光碟4 片│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 │ │分許。 │路196 號│普通輕型機車於│ │、軒尼詩洋│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之統一超│左列時間至左列│ │酒、春風獅│ │仟元折算壹日。 │ │ │ │商內。 │地點後,徒手竊│ │爺特級高粱│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老子│ │ │ │ │取老子有錢遊戲│ │酒各1 瓶。│ │有錢遊戲光碟肆片、軒│ │ │ │ │光碟4 片、軒尼│ │(價值1946│ │尼詩洋酒、春風獅爺特│ │ │ │ │詩洋酒、春風獅│ │元) │ │級高粱酒各壹瓶沒收,│ │ │ │ │爺特級高粱酒各│ │ │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1 瓶,得手後騎│ │ 1│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車離去。 │ │ │ │徵其價額。 │ ├─┼─────┼────┼───────┼────┼─────┼──┼──────────┤ │十│107 年10月│雲林縣斗│張育獎騎乘車牌│大潤發公│人頭馬VSOP│否。│張育獎犯攜帶兇器竊盜│ │八│5 日15時48│南鎮文化│號碼BNI-003 號│司。 │特優香檳干│ │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分許。 │街119 巷│普通重型機車於│ │邑1500 ML │ │柒月。 │ │ │ │21號之大│左列時間至左列│ │、人頭馬VS│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人頭│ │ │ │潤發賣場│地點後,持其所│ │OP特優香檳│ │馬VSOP特優香檳干邑15│ │ │ │內。 │有客觀上足以傷│ │干邑700ML+│ │00 ML 、人頭馬VSOP特│ │ │ │ │害人之身體,可│ │200ML 、百│ │優香香檳干邑700ML+20│ │ │ │ │供兇器使用之鉗│ │富21單一麥│ │0ML 、百富21單一麥芽│ │ │ │ │子,竊取人頭馬│ │芽威士忌各│ │威士忌各壹瓶、人頭馬│ │ │ │ │VSOP特優香檳干│ │1 瓶、人頭│ │1738特優香檳干邑禮盒│ │ │ │ │邑1500ML、人頭│ │馬1738特優│ │ 壹組沒收,於全部或 │ │ │ │ │馬VSOP特優香檳│ │香檳干邑禮│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干邑700ML+200M│ │盒1 組。(│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L 、百富21單一│ │價值12724 │ │。 │ │ │ │ │麥芽威士忌各1 │ │元) │ │ │ │ │ │ │瓶、人頭馬1738│ │ │ │ │ │ │ │ │特優香檳干邑禮│ │ │ │ │ │ │ │ │盒1 組,得手後│ │ │ │ │ │ │ │ │騎車離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