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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蕭于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72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宗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執字第2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宗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輝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

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722 號裁判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361 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林宗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5 月 │├─────┼──────────┼──────────┼──────────┤│ 犯罪日期 │105 年11月23日 │106 年1 月11日 │105 年7 月22日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6 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6 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6 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 年度案號 │、106 年度偵2343號 │、106 年度偵2343號 │、106 年度偵2343號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22 號│106 年度訴字第722 號│107 年度簡字第361 號││實├───┼──────────┼──────────┼──────────┤│審│判決日│107 年10月12日 │107 年10月12日 │108 年5 月7 日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106 年度訴字第722 號│106 年度訴字第722 號│107 年度簡字第361 號││決├───┼──────────┼──────────┼──────────┤│ │確定日│107 年11月16日 │107 年11月16日 │108 年6 月10日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執字第956 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號1至2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已執畢)│8 年度執字第2550號(││ │ │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9 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妨害自由 │(以下空白)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 月 │ │ │├─────┼──────────┼──────────┼──────────┤│ 犯罪日期 │105 年10月20日 │ │ │├─────┼──────────┼──────────┼──────────┤│ 偵查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 年度案號 │6 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 │ ││ │、106 年度偵2343號 │ │ │├─┬───┼──────────┼──────────┼──────────┤│最│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後├───┼──────────┼──────────┼──────────┤│事│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361 號│ │ ││實├───┼──────────┼──────────┼──────────┤│審│判決日│108 年5 月7 日 │ │ │├─┼───┼──────────┼──────────┼──────────┤│確│法 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 ││定├───┼──────────┼──────────┼──────────┤│判│案 號│107 年度簡字第361 號│ │ ││決├───┼──────────┼──────────┼──────────┤│ │確定日│108 年6 月10日 │ │ │├─┴───┼──────────┼──────────┼──────────┤│備 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 │ ││ │8 年度執字第2550號(│ │ ││ │編號3至4合併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9 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于哲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2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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