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雷信揚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 年度執字第2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信揚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雷信揚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復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及第662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8至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而附表編號4至7號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雷信揚於民國110 年1 月11日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 份在卷可稽,本件符合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即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編號4至5所示之罪、編號8至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109年度港簡字第106號等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41號等之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6 月、1 年6 月確定等情,有卷內所附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之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6 月、6 月、1 年6 月與尚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4 月、4 月加計後之總和,即4 年2 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衡酌罪責相當原則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該行為之行為方式、危害情況、彼此間之時間與空間關係、偶發性、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輕重罪間體系之平衡、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就各該判決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雷信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1 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0月7 日 108年10月22日 108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等 108 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等 108 年度毒偵字第141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日 期 109年2 月25日 109年2 月25日 109 年2 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109 年度訴字第39號 日 期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4 月7 日 109 年4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70號。 ②編號1至3號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犯 罪 日 期 109 年2 月23日 109 年2 月18日 109 年2 月2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766號等 109 年度偵字第2766號等 109年度偵字第450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港簡字第106 號等 109 年度港簡字第106 號等 109 年度港簡字第163 號 日 期 109 年5 月29日 109 年5 月29日 109 年7 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港簡字第106 號等 109 年度港簡字第106 號等 109 年度港簡字第163 號 日 期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6 月30日 109 年9 月1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字第2149號。 ②編號4至5號定應執行刑6 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91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9 年2 月27日 108 年11月27日 109 年2 月28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804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98號等 109年度毒偵字第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港簡字第182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等 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等 日 期 109 年9 月29日 109 年7 月13日 109 年7 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港簡字第182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等 109 年度訴字第341號等 日 期 109 年11月3日 109 年8 月25日 109 年8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 執字第3649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34號。 ②編號8至10號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不含沒收)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9 年2 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 年度毒偵字第9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等 日 期 109 年7 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 年度訴字第341 號等 日 期 109 年8 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734號。 ②編號8至10號定應執行刑1 年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