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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9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韋仁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秩序、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參其立法意旨,除在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及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非難之效果重複滿足、邊際效應遞減之不當效果,甚至有違責任主義,故採行加重單一刑主義,以期責罰相當。是法院就應併合處罰之數個有期徒刑宣告定其應執行刑時,不僅應遵守法律所定「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之外部界限,更應受不得明顯違反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之規範。具體而言,於併合處罰,其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施用或販賣毒品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反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各屬不同之犯罪類型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甚低,當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至個別犯罪之犯罪情節或對於社會之影響、行為人之品性、智識、生活狀況或前科情形等,除前述用以判斷各個犯罪之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種類、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是否相同、相似,以避免責任非難過度重複者外,乃個別犯罪量處刑罰時已斟酌過之因素,要非定應執行刑時應再行審酌者。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且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具名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就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即附表編號2至)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經臺南高分院以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4月(共2罪)、1年5月、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是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2年4月、1年8月,及附表編號1、9、所示之有期徒刑3月、1年6月、7月加計後之總和,即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10月。

㈢另衡酌除附表編號1之罪外,附表編號2至所示案件均為加重詐欺罪,犯罪時間集中在108年3月間(除附表編號之犯罪時間為107年12月間某日),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屬相同或相類,揆諸上揭說明,應於酌定應執行刑之際,考量上情並反映於所定刑度,俾貫徹罪刑相當原則,以維護公平正義、法律秩序之理念及目的,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兼衡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4至8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附表編號至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是聲請人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附表編號1部分,原雖得易科罰金,惟依上開說明,即不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書記官 詹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共同犯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助勢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9日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2855號、第2913號、第3112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8年度偵字第2060號、第3060號、第4057號、第4102號、第4652號、第4659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4號、108年度偵字第2060號、第3060號、第4057號、第4102號、第4652號、第4659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1日 109年9月10日 109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44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  確定日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10月26日 109年10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49號。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05號。 ②編號2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505號。 ②編號2至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1號)。 ②編號4至8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1號)。 ②編號4至8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1號)。 ②編號4至8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08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 109年度偵字第837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5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6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1號)。 ②編號4至8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79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61號)。 ②編號4至8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39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166號)。
 編            號    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9日 108年3月20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號。 ②編號10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號。 ②編號10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號。 ②編號10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編            號    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20日 108年3月20日 107年12月間某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    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第116號、108年度偵字第4140號、第4481號、第8056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8號 109年度少連偵字第4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22日 110年12月22日 111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64號 110年度訴字第530號  確定日期 111年1月25日 111年1月25日 111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號。 ②編號10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07號。 ②編號10至14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①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7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93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