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37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37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祐任
- 被告
- 李宗憲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740號、108 年度少連偵字第55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己○○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柒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二編號7 至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編號7 至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己○○自民國108 年3 月初某日起,經劉良裕之招募(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加入以施用詐術為手段,騙取不特定人金錢為目的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因不擅長開車,遂於108 年3 月中招募丙○○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己○○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等罪嫌,以及丙○○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均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公訴,嗣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17 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因檢察官及己○○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第1577號審理)。己○○、丙○○即與本案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某成員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即人頭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以電話或通訊軟體與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聯繫,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其等實施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己○○、丙○○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遂透過通訊軟體微信(Wechat)名稱為「上班群」、「點交群」等群組(己○○使用暱稱「角頭」,丙○○使用暱稱「sky」,少年廖○修使用「修」)聯絡提領金融帳戶內款項事宜。由己○○、丙○○擔任提領詐欺款項之「車手」,再由少年廖○修交付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金融卡給己○○,待上開款項匯入或存入後,即依少年廖○修之指示領款,並由張竣欽於108 年3 月13日駕駛己○○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搭載己○○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地點,由己○○下車提領款項,提領後再將款項交付少年廖○修;丙○○另於108 年3 月15日駕駛前開自小客車搭載己○○於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時間,前往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地點,由己○○或丙○○輪流下車提領款項,提領後再將款項交少年廖○修。己○○因此可自其及丙○○所提領之款項中獲得2 %之報酬,之後己○○再對分給當日有開車載他去的張竣欽及丙○○。
二、案經壬○○、丁○○、乙○○、丑○○、癸○○、甲○○、子○○、許豈彰、庚○○、寅○○、戊○○、辛○○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己○○、丙○○2 人所犯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經被告己○○、丙○○2 人分別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承認(己○○部分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080016008號卷〈下稱警卷〉第48至51、57反面至66頁反面,偵卷第355 至356 頁,本院卷第118 至121 、136 頁;丙○○部分見警卷第71至79頁,偵卷第417 至418 頁,本院卷第118 至121 、136 頁),且據共犯廖○修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屬實(見警卷第126 至128 頁,少連偵卷第378 至379 頁),並有如附表二證據及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前開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2 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例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施用詐術後,為隱匿其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其款項轉入該集團所持有、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該集團所屬之車手前往提領詐欺所得款項得逞後層層轉交上手,檢察官如能證明該帳戶內之資金係本案詐欺之特定犯罪所得,即已該當於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至若無法將人頭帳戶內可疑資金與本案詐欺犯罪聯結,而不該當第2 條洗錢行為之要件,當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論處,僅能論以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 項之特殊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第3086號判決意旨)。經查,被告己○○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時、地提領贓款後,將款項交與共犯廖○修;被告己○○、丙○○輪流取得如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贓款後,由被告己○○自行或由被告丙○○交與被告己○○後,再由被告己○○轉交給共犯廖○修,其2 人主觀上均有隱匿其所屬詐欺集團之詐欺犯罪所得,以逃避國家追訴或處罰之意思,客觀上有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作用,而製造金流斷點,依前開說明,核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
二、核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意旨雖漏未記載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然此犯行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當庭告知罪名(見本院卷第136 頁),以保障被告2 人之防禦權,是本院即應就此罪名一併審理。
三、又被告2 人參與本件犯行時,縱僅與共犯廖○修有所聯繫,分別負責提領、收取詐得款項,未實際參與施行詐術之行為,然被告等既均知悉其係加入3 人以上之詐騙集團,且應可預見該詐騙集團將對他人施以詐術,仍前往提領告訴人等匯入之款項,即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意旨)。是被告己○○、丙○○均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其中被告己○○參與本件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示各次犯行之詐欺取財行為,被告丙○○則參與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各次犯行之詐欺取財行為,被告己○○與張竣欽(即附表一編號1 至6 部分)、丙○○(即附表一編號7 至11部分)、廖○修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另被告丙○○與己○○、廖○修及所屬詐騙集團其餘成員間,均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並有行為之分擔,應均論以共同正犯。
四、另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為以及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為,各次分別同時成立刑法第339 條之4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其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2 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時間密接之狀態下,先後向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6 至7 、10至11所示之告訴人詐騙財物,侵害同一法益,致前開告訴人於密接之時間接續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客觀上應認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己○○就附表一編號1 至11所犯各罪及被告丙○○就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犯各罪,均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五、又被告丙○○前因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36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再因持有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4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兩案件,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50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6 年3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其於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丙○○前已因幫助詐欺案件遭判刑並經執行完畢後,又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再次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足認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且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所指個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而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情形(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就被告丙○○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六、另按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者,此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5條第1 項之特別規定,依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適用原則,本條項規定應優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適用,且其所定「成年人」係年齡狀態,而非身份條件,其加重係概括性之規定,對一切犯罪皆有其適用,故係屬刑法總則加重之性質。查本案共犯廖○修為許鎮威所招募,業據共犯廖○修於警詢中證述在卷(見警卷第112 頁反面),且被告己○○僅知道廖○修綽號「阿修」,係透過指認才知道廖○修之全名及年籍等情,有被告己○○警詢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表在卷可明(見警卷第48、51、53至56頁),而被告丙○○又是透過己○○之邀約而加入,其對於廖○修之瞭解顯然比己○○更少,而被告己○○僅知道廖○修之綽號,且也無法從廖○修之外觀判斷其尚未成年(見警卷第55頁),可見被告2 人與廖○修原不相識,且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 人在和廖○修接觸過程中,有預見到其係未滿18歲之少年,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被告2 人與廖○修共犯上開犯行,自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
七、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依被告2 人之陳述、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等,審酌附表一所示告訴人所受之損害;被告2 人均坦承犯行但皆未與附表一所示告訴人和解並賠償其等損失之犯後態度;其2 人在本案詐騙集團均擔任車手之角色,被告己○○係受廖○修之指示,被告丙○○則受被告己○○指示領取之參與程度;被告己○○自述國中畢業,高中僅讀2個月之智識程度,未婚,父親過世,假釋出來後與母親同住,當時靠賣茶葉維生,生活很不好過,且其母僅剩下一顆腎臟,經常生病,大腿骨又要開刀但沒有錢,才去犯下本案,另其也有躁鬱症跟心臟病已有就醫之家庭、身體狀況及犯罪動機;被告丙○○自我國中畢業,高中只有念2 天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小孩,與堂哥一起從事清洗洗衣機、冷氣,還有裝冷氣之工作,每清洗1 台洗衣機、冷氣各可分新臺幣(下同)400 元,裝冷氣則是一台800 元,父母親都健在,其與母親還有弟弟一起住,身體狀況尚可,會當車手是因為堂哥剛剛做清洗冷氣的工作,都沒有生意,也沒有錢,其又分擔家裡的水電費才犯下本案之家庭、身體狀況及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2 人均正值壯年,未來猶有大好人生,倘遽予以量處重刑,無異將社會、家庭之教導責任,形同轉嫁予監所,不啻以刑罰代替教育,對被告2 人教化效果難認有益,有害於被告2 人日後得以正常回歸社會之機會,復因此加重國家財政負擔,爰定其2 人應執行之刑分別如主文所示。
肆、沒收部分本件被告己○○、丙○○2 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之實際犯罪所得,業據被告己○○供述:丙○○、張峻欽的計酬方式,都是由我們提款的2 %平分為報酬等語(見警卷第65頁),則被告2 人本件之犯罪所得依被告己○○前開所述,即按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告訴人匯出並遭被告己○○提領之金額分別為69000 元、99900 元、59900 元、132200元、132000元,合計493000元,並計算其2 %之報酬且與張竣欽對分後,其犯罪所得為4930元【計算式:493000×0.02×1/2】。另按附表一編號7 至11所示告訴人匯出並遭被告2 人提領之金額分別為100000元、49000 元、31000 元、103000元,合計283000元,則其2 人犯罪所分別為2830元【計算式:283000×0.02×1/2 】,是被告己○○本案犯罪所得共為7760元、被告丙○○本案犯罪所得為2830元,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於被告2 人主文項下諭知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咨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津鋒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 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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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詐欺時間及詐騙手法 │被害人或告訴人匯款│被害人或告訴│提款人、提款時間、地點│
│ │或告訴│ │或存款之時間及金額│人匯入或存入│、金額 │
│ │人 │ │(手續費不計) │之金融帳戶(│ │
│ │ │ │ │即人頭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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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3日17│000-00000000│由己○○於108 年3 月13│
│ │壬○○│年3 月13日16時30分許撥│ 時2 分許轉帳 │110788號帳戶│日17時12分至17時15分許│
│ │ │打電話給壬○○,假冒PC│ 49987 元。 │ │,在嘉義縣民雄鄉民生路│
│ │ │HOME假冒客服人員對其謊│②同日17時5 分許轉│ │6 號京城銀行民雄分行,│
│ │ │稱:其之前網購買新臺幣│ 帳19123 元。 │ │分別提領2 萬、2 萬、2 │
│ │ │(下同)1600元的保養品│(合計69110 元) │ │萬、9000元(以上共提領│
│ │ │因系統異常,導致其金融│ │ │69000 元)。 │
│ │ │帳戶將會被扣款16000 元│ │ │ │
│ │ │,要協助其取消設定云云│ │ │ │
│ │ │,之後另名本案詐騙集團│ │ │ │
│ │ │成員並誆稱其為台新銀行│ │ │ │
│ │ │專員,要求壬○○於台新│ │ │ │
│ │ │銀行Richart 網路銀行AP│ │ │ │
│ │ │P 操作云云,致壬○○陷│ │ │ │
│ │ │於錯誤,依其指示使用該│ │ │ │
│ │ │APP 操作,而將右揭款項│ │ │ │
│ │ │轉入右揭帳戶內。 │ │ │ │
├──┼───┼───────────┼─────────┼──────┼───────────┤
│2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3日時│000-00000000│⑴由己○○於108 年3 月│
│ │乙○○│年3 月12日17時47分許撥│ 11分許匯款49985 │8667號帳戶 │ 13日17時27分至18時14│
│ │被害人│打電給乙○○,自稱瘋狂│ 元。 │ │ 分許,分別在嘉義縣○○
○ ○○○○○○○○○○○○○○○○○○000 ○0 ○00○00○ ○ ○鄉○○路00號全家超│
│ │ │錯誤,誤下10筆訂單在其│ 時49分許匯款3 萬│ │ 商、嘉義縣民雄鄉民生│
│ │ │帳號,若不取消動作,銀│ 元。 │ │ 路6 號京城銀行民雄分│
│ │ │行將會於帳戶直接扣款,│③108 年3 月13日17│ │ 行、嘉義縣民雄鄉民族│
│ │ │會有銀行人員主動跟其聯│ 時51分許匯款1998│ │ 路17號民雄郵局,分別│
│ │ │繫,隨後另名本案詐騙集│ 5 元。 │ │ 提領2 萬、2 萬、1 萬│
│ │ │團成員再謊稱為國泰世華│(合計99970元) │ │ 、2 萬、2 萬、9000、│
│ │ │銀行的客服人員要求吳孟│ │ │ 900 元(以上共提領99│
│ │ │庭依其指示操作ATM 將款│ │ │ 900 元)。 │
│ │ │項匯入指定帳戶,對方會├─────────┼──────┼───────────┤
│ │ │再將錢匯回來云云,致吳│④108 年3 月13日17│000-00000000│⑵由己○○於108 年3 月│
│ │ │孟庭陷於錯誤,委託其友│ 時41分許匯款2998│8281號帳戶 │ 13日17時48分至17時54│
│ │ │人丁○○於隔日108 年3 │ 5 元。 │ │ 分許,在嘉義縣民雄鄉│
│ │ │月13日操作,丁○○遂依│⑤108 年3 月13日電│ │ 民族路17號民雄郵局,│
│ │ │本案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 子轉出7000元。 │ │ 分別提領2 萬、2 萬、│
│ │ │於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合計36985元) │ │ 19000 、900 元(以上│
│ │ │入右揭帳戶內。 │①至⑤合計136955元│ │ 共提領599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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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3日17│000-00000000│由己○○於108 年3 月13│
│ │丑○○│年3 月13日17時30分許撥│ 時55分許匯款2524│109670號帳戶│日18時16分至18時23分許│
│ │ │打電話給丑○○,向其佯│ 8 元。 │ │,分別在嘉義縣民雄鄉民│
│ │ │稱其網路購物訂單有誤,│②108 年3 月13日18│ │族路17號民雄郵局、嘉義│
│ │ │若沒有取消,將會直接從│ 時17分許匯款 │ │縣民雄鄉建國路一段134 │
│ │ │其帳戶扣款,之後另名本│ 17123 元。 │ │號統一超商,各提領6萬 │
│ │ │案詐騙集團成員假冒中國│(合計42371 元) │ │、55200 、17000 元(以│
│ │ │信託銀行的專員再撥電話│ │ │上共提領132200元)。 │
│ │ │向其詢問是否要取消訂單│ │ │ │
│ │ │,致丑○○陷於錯誤,依│ │ │ │
│ │ │其指示操作,於右揭時間│ │ │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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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108 年3 月13日17時│000-00000000│同上 │
│ │癸○○│年3 月13日17時許撥打電│56分許匯款29989 元│109670號帳戶│ │
│ │ │話給癸○○,自稱Mdmmd │。 │ │ │
│ │ │購物網站人員向其佯稱其│ │ │ │
│ │ │之前購買的洗髮精,因內│ │ │ │
│ │ │部人員作業疏失,造成其│ │ │ │
│ │ │個資外洩,導致會固定自│ │ │ │
│ │ │其銀行帳戶扣款,會有銀│ │ │ │
│ │ │行人員協助其取消設定,│ │ │ │
│ │ │之後另名本案詐騙集團成│ │ │ │
│ │ │員即謊稱為台灣中小企銀│ │ │ │
│ │ │之人員,則指示癸○○持│ │ │ │
│ │ │提款卡到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 │,致癸○○陷於錯誤,依│ │ │ │
│ │ │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揭│ │ │ │
│ │ │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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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108 年3 月13日12時│000-00000000│由己○○於108 年3 月 │
│ │子○○│年3 月13日8 時53分許以│11分許匯款13萬元 │569569號帳戶│13日14時51分至14時54分│
│ │ │LINE撥打電話,並假冒賴│ │ │許,在嘉義縣民雄鄉民族│
│ │ │秀琴之孫女賴玉芳,向其│ │ │路17號民雄郵局,分別提│
│ │ │佯稱因投資股票的問題還│ │ │領6 萬、6 萬、12000 元│
│ │ │缺13萬元,10天後即可還│ │ │(以上共提領132000元)│
│ │ │錢云云,致子○○陷於錯│ │ │。 │
│ │ │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 │以電匯方式將右揭款項匯│ │ │ │
│ │ │入右揭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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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3日17│000-00000000│同編號2⑵所示。 │
│ │許豈彰│年3 月12日21時29分許撥│ 時23分許匯款3 萬│8281號帳戶 │ │
│ │ │打電話給許豈彰,並假冒│ 元。 │ │ │
│ │ │橙姑娘幸福商城購物之人│②108 年3 月13日17│ │ │
│ │ │員,對其謊稱其之前上網│ 時38分許匯款2998│ │ │
│ │ │購買梅精的交易因新進人│ 5 元。 │ │ │
│ │ │員業務疏失,導致消費誤│(合計59985元) │ │ │
│ │ │設為分期約定轉帳,每月│ │ │ │
│ │ │將由其帳戶扣款1800元之│ │ │ │
│ │ │購物金額,還要連續被扣│ │ │ │
│ │ │繳12個月,共2 萬元,須│ │ │ │
│ │ │聯繫刷卡銀行處理,之後│ │ │ │
│ │ │另名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即│ │ │ │
│ │ │假冒中國信託銀行主任,│ │ │ │
│ │ │要其至住家附近郵局提款│ │ │ │
│ │ │機操作,致許豈彰陷於錯│ │ │ │
│ │ │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內。 │ │ │ │
├──┼───┼───────────┼─────────┼──────┼───────────┤
│7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5日17│000-00000000│由己○○於108 年3 月15│
│ │甲○○│年3 月15日15時48分許撥│ 時26分許匯款 │6218號帳戶 │日17時48分至18時8 分許│
│ │ │打電話給甲○○,並假冒│ 29985 元。 │ │,分別在嘉義縣大林鎮民│
│ │ │樂天網路購物之人員,向│②108 年3 月15日17│ │生北路61號全家超商、嘉│
│ │ │其佯稱其1 月份150 多元│ 時28分許匯款 │ │義縣○○鎮○○路000 號│
│ │ │的購物有問題,會重複扣│ 29985 元。 │ │彰化銀行大林分行,分別│
│ │ │款12次,之後另名本案詐│③108 年3 月15日同│ │提領2 萬、2 萬、2 萬、│
│ │ │騙集團成員自稱是郵局的│ 日17時30分許匯款│ │2 萬、2 萬元(以上共提│
│ │ │員工,又向其謊稱要依其│ 29985 元。 │ │領10萬元)。 │
│ │ │指示去ATM 處理,致王裕│④108 年3 月15日17│ │ │
│ │ │昕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 時33分許匯款7101│ │ │
│ │ │右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 元。 │ │ │
│ │ │右揭帳戶內。 │(合計97056元) │ │ │
├──┼───┼───────────┼─────────┼──────┼───────────┤
│8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108 年3 月15日17時│000-00000000│由丙○○於108 年3 月 │
│ │庚○○│年3 月15日17時30分許撥│許匯款49989 元。 │8392 號帳戶 │15日17時49分至17時51分│
│ │ │打電話給庚○○,向其謊│ │ │許,在嘉義縣大林鎮祥和│
│ │ │稱其在網路購買書籍時,│ │ │路246 號彰化銀行大林分│
│ │ │重複訂購,請其取消,之│ │ │行,分別提領2 萬、2 萬│
│ │ │後另名本案詐騙集團成員│ │ │、9000元(以上共提領49│
│ │ │則誆稱其為中華郵政陳先│ │ │000元) 。 │
│ │ │生,向庚○○表示若不取│ │ │ │
│ │ │消會重複扣款,致庚○○│ │ │ │
│ │ │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右│ │ │ │
│ │ │揭時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 │ │ │
│ │ │揭帳戶內。 │ │ │ │
├──┼───┼───────────┼─────────┼──────┼───────────┤
│9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108 年3 月15日17時│000-00000000│由丙○○於108 年3 月 │
│ │寅○○│年3 月15日17時30分許假│許匯款35123 元。 │48445 號帳戶│15日18時15分至18時16分│
│ │ │冒台新銀行人員撥打電話│ │ │許,在嘉義縣大林鎮仁愛│
│ │ │給寅○○,向其謊稱其之│ │ │路23號統一超商,分別提│
│ │ │前上網購買的物品,因賣│ │ │領2 萬、11000 元(以上│
│ │ │家告知網路不穩定而產生│ │ │共提領31000元)。 │
│ │ │多筆訂單,告知會幫忙取│ │ │ │
│ │ │消訂單,致寅○○陷於錯│ │ │ │
│ │ │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 │ │ │
│ │ │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 │ │ │
│ │ │內。 │ │ │ │
├──┼───┼───────────┼─────────┼──────┼───────────┤
│10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於108 │①108 年3 月15日17│同上 │同上 │
│ │戊○○│年3 月15日17時17分許撥│ 時47分許匯款 │ │ │
│ │ │打電話給戊○○,自稱明│ 49999 元。 │ │ │
│ │ │洞國際向其佯稱其之前上│②108 年3 月15日同│ │ │
│ │ │網購買的藥妝產品,因電│ 日17時50分許匯款│ │ │
│ │ │腦作業疏失誤設為分期約│ 16123 元。 │ │ │
│ │ │定轉帳,導致帳號會重複│(合計66122元) │ │ │
│ │ │扣款,並稱會有中國信託│ │ │ │
│ │ │客服人員致電協助其取消│ │ │ │
│ │ │,之後另名本案詐騙集團│ │ │ │
│ │ │成員即假冒中國信託銀行│ │ │ │
│ │ │人員,要其到附近ATM 依│ │ │ │
│ │ │指示操作,致戊○○陷於│ │ │ │
│ │ │錯誤,依其指示於右揭時│ │ │ │
│ │ │間將右揭款項匯入右揭帳│ │ │ │
│ │ │戶內。 │ │ │ │
├──┼───┼───────────┼─────────┼──────┼───────────┤
│11 │告訴人│本案詐騙集團成員108 年│①108 年3 月15日18│000-00000000│由丙○○於108 年3 月 │
│ │辛○○│3 月15日17時15分許撥打│ 時24分許匯款2998│075461號帳戶│15日18時43分至18時58分│
│ │ │電話給辛○○,自稱歐漾│ 5 元。 │ │許,在嘉義縣大林鎮祥和│
│ │ │公司向其佯稱公司員工將│②108 年3 月15日18│ │路246 號彰化銀行大林分│
│ │ │其之前訂購商品的購買紀│ 時26分許匯款2998│ │行、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
│ │ │錄搞錯,誤將訂單多打了│ 5 元。 │ │下潭底23之5 號萊爾富超│
│ │ │10筆,如不向銀行解除訂│③108 年3 月15日18│ │商,分別提領2 萬、2 萬│
│ │ │單,則會按月自其帳戶扣│ 時38分許匯款2998│ │、2 萬、2 萬、2 萬、30│
│ │ │款,並稱稍後會有銀行人│ 5 元。 │ │00元(以上共提領10萬30│
│ │ │員致電協助其解除訂單,│④108 年3 月15日同│ │00元) 。 │
│ │ │之後另名本案詐騙集團成│ 日18時44分許匯款│ │ │
│ │ │員即假冒花旗銀行人員,│ 13123元。 │ │ │
│ │ │要其到附近ATM 依指示操│(合計103078元) │ │ │
│ │ │作,致辛○○陷於錯誤,│ │ │ │
│ │ │依其指示於右揭時間將右│ │ │ │
│ │ │揭款項匯入右揭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證據及出處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1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壬○○108.03.14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183 至186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1 所載之犯行│ 頁)。 │年肆月。 │
│ │ │⑵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 │
│ │ │ 埔心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187 頁)、網路匯款明細(│ │
│ │ │ 警卷第189 頁)、內政部警│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警卷第191 至192 頁)、│ │
│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警卷第188 頁)、彰化縣政│ │
│ │ │ 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駐│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 │
│ │ │ 卷第190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警卷│ │
│ │ │ 第416至417、476 頁)。 │ │
├──┼──────┼─────────────┼───────────┤
│2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乙○○108.03.14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198 至200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2 所載之犯行│ 頁)。 │年陸月。 │
│ │ │⑵被害人丁○○108.03.14 警│ │
│ │ │ 詢筆錄(警卷第194 至197 │ │
│ │ │ 頁)。 │ │
│ │ │⑶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 │
│ │ │ 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202 至203 頁)、國泰世華│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影(警卷第205 頁)、帳戶│ │
│ │ │ 明細資料(警卷第207 至21│ │
│ │ │ 5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18 │ │
│ │ │ 至219 頁)。 │ │
│ │ │⑷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警卷│ │
│ │ │ 第418 至422 、477 至478 │ │
│ │ │ 、488頁)。 │ │
├──┼──────┼─────────────┼───────────┤
│3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丑○○108.03.13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221 至223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3 所載之犯行│ 頁)。 │年肆月。 │
│ │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
│ │ │ 樹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224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 │
│ │ │ 第227 至228 頁)、金融機│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 │
│ │ │ 225 頁)、新北市政府警察│ │
│ │ │ 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 │
│ │ │ 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卷第22│ │
│ │ │ 6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警卷│ │
│ │ │ 第479頁)。 │ │
├──┼──────┼─────────────┼───────────┤
│4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癸○○108.03.13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230 至232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4 所載之犯行│ 頁)。 │年參月。 │
│ │ │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
│ │ │ 延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233 頁)、郵政自動櫃員機│ │
│ │ │ 交易明細表(警卷第236 頁│ │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 │
│ │ │ 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
│ │ │ 件紀錄表(警卷第235 頁)│ │
│ │ │ 。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警卷│ │
│ │ │ 第479頁)。 │ │
├──┼──────┼─────────────┼───────────┤
│5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子○○108.03.15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296 至298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5 所載之犯行│ 頁)。 │年陸月。 │
│ │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
│ │ │ 四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299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第30│ │
│ │ │ 5 至306 頁)、劉慶漢開立│ │
│ │ │ 霧峰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匯│ │
│ │ │ 款申請書、高雄銀行入戶電│ │
│ │ │ 匯匯款回條影本各1 份(警│ │
│ │ │ 卷第301 至302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編號65│ │
│ │ │ 、66〉(警卷第450 至451 │ │
│ │ │ 、487頁)。 │ │
├──┼──────┼─────────────┼───────────┤
│6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許豈彰108.03.13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307 至311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6 所載之犯行│ 頁)。 │年肆月。 │
│ │ │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 │
│ │ │ 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 │
│ │ │ 312 至315 頁) 、內政部警│ │
│ │ │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號警卷第315 頁)、網路│ │
│ │ │ 交易明細及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明細資料(警卷第318 至31│ │
│ │ │ 9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編號67│ │
│ │ │ 、68〉(警卷第452 至453 │ │
│ │ │ 、488頁)。 │ │
├──┼──────┼─────────────┼───────────┤
│7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甲○○108.03.16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238 至244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7 所載之犯行│ 頁)。 │年伍月。 │
│ │ │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關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徒刑壹年伍月。 │
│ │ │ 245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 │
│ │ │ 第246 至247 頁)、合作金│ │
│ │ │ 庫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警卷第248 至251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己○○提款照片〉(警卷│ │
│ │ │ 第426 至427 、480頁)。 │ │
├──┼──────┼─────────────┼───────────┤
│8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庚○○108.03.15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332 至334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8 所載之犯行│ 頁)。 │年肆月。 │
│ │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徒刑壹年肆月。 │
│ │ │ 337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 │
│ │ │ 第339 頁)、金融機構聯防│ │
│ │ │ 機制通報單(警卷第338 頁│ │
│ │ │ )。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丙○○提款照片,編號70│ │
│ │ │ 〉(警卷第452 至453 、49│ │
│ │ │ 1 頁)。 │ │
├──┼──────┼─────────────┼───────────┤
│9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寅○○108.03.17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341 至343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9 所載之犯行│ 頁)。 │年參月。 │
│ │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楊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徒刑壹年參月。 │
│ │ │ 344 、349 至350 頁) 、內│ │
│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
│ │ │ 紀錄表(警卷第347 至348 │ │
│ │ │ 頁)、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及網路交易明細資料(警卷│ │
│ │ │ 第351 至358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丙○○提款照片,編號71│ │
│ │ │ 〉(警卷第453 頁)。 │ │
├──┼──────┼─────────────┼───────────┤
│10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戊○○108.03.15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360 至362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10所載之犯行│ 頁)。 │年肆月。 │
│ │ │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文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徒刑壹年肆月。 │
│ │ │ 363 頁)、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 │
│ │ │ 第366 頁) 、自動櫃員 │ │
│ │ │ 機交易明細及網路交易明細│ │
│ │ │ 資料(警卷第365 頁)、金│ │
│ │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警卷第364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丙○○提款照片,編號71│ │
│ │ │ 〉(警卷第453 頁)。 │ │
├──┼──────┼─────────────┼───────────┤
│11 │如犯罪事實欄│⑴告訴人辛○○108.03.18 警│己○○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一附表一編號│ 詢筆錄(警卷第371 至373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
│ │11所載之犯行│ 頁)。 │年陸月。 │
│ │ │⑵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 │ │ 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徒刑壹年陸月。 │
│ │ │ 374 至375 頁)、自動櫃員│ │
│ │ │ 機交易明細表(警卷第376 │ │
│ │ │ 至377 頁)、新北市政府警│ │
│ │ │ 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 │
│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
│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警卷第│ │
│ │ │ 378至379 頁) │ │
│ │ │⑶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即被│ │
│ │ │ 告丙○○提款照片,編號72│ │
│ │ │ 、73〉(警卷第454 、493 │ │
│ │ │ 至494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