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4 分鐘讀完全文 4,6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6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吳孟宇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冠霖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13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70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審理之案件為編號11所示之案件,係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之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提出聲請,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3、4、9所示之罪刑,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3年4月、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刑,分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7、10所示之罪刑,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依前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11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在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範圍即有期徒刑16年11月內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罪質差異、犯罪情節、犯罪時間差距、受刑人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91頁),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原宣告刑諭知之沒收部分,係併執行之,附此說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7日(4罪) 109年8月5日 109年8月3日(5罪)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7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58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  判 決 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9月30日 110年2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53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聲請書誤載為110年)  確 定 日  110年6月28日 110年11月2日 110年10月19日(撤回上訴) 備       註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762號(聲請書誤載為1120度) ⑵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363號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號 ⑵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1次) 有期徒刑1年1月(17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日(7罪) 109年8月3日(11罪) 109年8月6日(3罪) 109年8月7日(7罪) 109年8月3日 109年8月6日(2罪)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3號等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875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3號  判 決 日 110年10月12日 110年10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5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223號  確 定 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1月13日 111年2月16日 備       註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69號 ⑵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3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47號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07號 ⑵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2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6次)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8日(3罪) 109年8月9日(6罪) 109年8月6日 109年8月6日至7日 109年8月12日(2罪)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377號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9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判 決 日 110年12月16日 111年6月22日 111年9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254號 111年度訴字第104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260號  確 定 日  111年1月17日 111年7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 111年10月25日 備       註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355號 ⑵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184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 ⑵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699號 ⑵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2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8日(2罪) 109年8月1日 109年8月5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4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19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判 決 日 111年8月18日 112年4月2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80號 112年度訴字第114號   確 定 日  111年9月20日 112年5月23日  備       註  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1380號(聲請書誤載為112年) ⑵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359號 ⑵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6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