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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3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簡廷恩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福中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福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前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同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2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附表編號8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45、318號訂應執行拘役60日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依前所述,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8所示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應受外部性界限所拘束,不得定逾120日之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審核認符數罪併罰要件,經參酌受刑人表示之意見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書記官 李沛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2次) 拘役30日 拘役10日 應執行拘役12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09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2日 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55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 109年度偵字第7777號、第7778號、第7779號、第77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7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0日間某時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09年度速偵字第1414號 109年度偵字第10820號 110年度偵字第1124號、第12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25日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2次) 應執行拘役60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3日  109年12月14日 110年1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0年度偵字第6014號 110年度偵字第16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號、第3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110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110年度易字第245號、第3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9月15日 110年12月21日 備註  編號1至6經雲林地院110年度聲字第740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1號   編號1至7經嘉義地院110年度聲字第926號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34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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