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趙東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113年度六簡字第5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221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趙東檉自民國112年9月8日起,承租鐘斌峰所管理位於雲林縣○○市鎮○路0000號房屋之208號房間。詎趙東檉自認先前反應問題未獲處理,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112年9月29日晚間6時58分許,持鐵鎚至走廊敲打裝設在上址2樓天花板之監視器鏡頭1支,致該監視器鏡頭掉落地面而玻璃破碎毀損,足生損害於鐘斌峰。
二、案經鐘斌峰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趙東檉於本院準備、審理程序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等語(本院簡上卷第73至74、178至179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本院審酌該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得作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地持鐵鎚敲監視器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毀損他人物品之犯行,辯稱:我不是故意毀損監視器,是之前反映問題未獲處理,我敲打後監視器只有線垂下來,鏡頭沒有掉到地上等語。經查:
㈠經勘驗現場監視器,被告於上揭時、地持棍狀物至走廊朝監視器走去後,監視器即呈黑屏一情,有本院勘驗筆錄、畫面截圖在卷可稽(本院簡上卷第180、207至210頁),經證人即告訴人鐘斌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監視器從裝好到案發時都是正常拍攝的,被告過去敲了之後才黑屏,整條線是拉下來的,鏡頭掉在地上,鏡頭玻璃破裂等語(本院簡上卷第179、185至186、191至192頁),並有監視器鏡頭掉於地上,旁邊有碎裂之玻璃之照片可憑(偵卷第8頁),足認證人鐘斌峰上開證述與客觀證據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監視器係遭被告持鐵鎚敲打損壞等情,堪以認定。
㈡被告固辯稱不是故意毀損,是先前反應問題未獲處理才被迫去毀損,以讓案件凸顯出來等語。惟被告自稱先前反應問題未獲處理,與被告持鐵鎚敲打損壞監視器等情,分屬二事。
㈢至於被告聲請調查部分如附表所載,經核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也沒有調查必要性,理由詳如附表所載,均予駁回。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三、維持原判決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原判決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並載敘:審酌被告無視法律對他人財產權之保護,竟無端持鐵鎚破壞告訴人所有之監視錄影鏡頭,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相當損害,所為誠屬不該;又其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以彌補告訴人損害;以及其否認犯罪之態度。惟念及被告並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博士班在學、職業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旨。
㈡被告除執前詞上訴否認犯行,並上訴稱:監視器鏡頭市場價格與所處刑度不符比例等語,指摘原判決不當。然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經原判決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認定被告確有毀損他人物品之犯行,關於上訴所指事由之科刑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上開各情,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原判決之量刑,核無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原判決即應予維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猶執前詞否認犯行,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和解,本件既查無足以影響量刑之其他事由,被告上訴意旨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辯護人另以縱認被告有罪,請給予被告免刑或緩刑等語。衡以其本案行為動機、原因、犯罪情狀,案發迄今被告未能與告訴人和解,尚無從依刑法第61條規定免除其刑,亦難認被告所犯之刑有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是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尚非可採。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立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段可芳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聲請調查事項 出處 備註 1 網路新聞1頁 本院簡上卷第21、119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3年4月15日雲警六督字第1130009559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33、87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3 法務部檢察司113年5月8日法檢四字第11300548880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35、85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4 寄件人收執聯 本院簡上卷第37、95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5 多媒體數碼音箱使用說明書 本院簡上卷第81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6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112年9月8日雲警六督字第1120022772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89頁,本院六簡卷第51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7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1年5月17日雲警虎偵字第1110007253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91頁,本院六簡卷第47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8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2年5月25日雲警虎督字第1120200404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93頁,本院六簡卷第49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9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偵字第5661號不起訴處分書 本院簡上卷第105至117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0 112學年度第1學期機電輔系前智產博班校園安全會議資料 本院簡上卷第121頁,本院六簡卷第21、55、59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1 對話截圖 本院簡上卷第123頁,本院六簡卷第15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2 名片影本 本院簡上卷第125頁,本院六簡卷第17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3 警車照片1張 本院簡上卷第127頁,本院六簡卷第13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4 對話截圖 本院簡上卷第129至131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5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雲檢亮宇112他1667字第1129033653號書函 本院簡上卷第133頁,本院六簡卷第45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6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簡上卷第135頁,本院六簡卷第33頁同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7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學生事務處GMAIL一份 本院六簡卷第19、57、69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8 更換論文指導教授申請表 本院六簡卷第23、61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19 工程學院智慧產業科技研發博士學位學程博士班致機電輔系主任之信件 本院六簡卷第25至27、63至65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0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六簡卷第29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1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六簡卷第31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2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六簡卷第35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3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榴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六簡卷第37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4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本院六簡卷第39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5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9月1日嘉檢松孝112偵8909字第1129025975號函 本院六簡卷第41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6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8月28日雲檢亮正112偵5661字第1129023576號函 本院六簡卷第43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7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11年9月21日雲警虎督字第1110014752號書函 本院六簡卷第53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8 陳情意見回覆說明表 本院六簡卷第67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29 教育部112年8月4日臺教學(六)字第1120905396號函及附件 本院六簡卷第71至83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30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事傳票 本院六簡卷第85至89頁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31 被告113年9月11日庭呈隨身碟「汙衊相關資料」資料夾(詳細目錄如下) 與待證事實欠缺重要關連性,且本案事證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 汙衊相關資料\112年11月8日學校\112年11月8日.jpg 汙衊相關資料\112年11月8日學校\雲林地檢署林柏宇.jpg 汙衊相關資料\113年5月10日雲林法院簡易庭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68326.jpg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68327.jpg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68335.jpg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司法狀紙要點-附格式一.docx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司法狀紙要點-附格式一.pdf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教官名子112年8月11日.jpg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雲林地檢署再議狀.pdf 汙衊相關資料\王聖堯\螢幕擷取畫面 0000-00-00 000000.pn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0250.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0265.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1054.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1057.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1058.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1059.jpg 汙衊相關資料\全日大林冷鏈.物流\81060.jpg 汙衊相關資料\再議\~$網站.docx 汙衊相關資料\再議\網站.docx 汙衊相關資料\再議\網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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