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
- 上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癸○○
- 選任辯護人
- 黃俊仁
右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北港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港簡字第六四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七、四一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案審理(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一號、二九七四號),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
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癸○○利用以會養會之方式,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七月六日起,自任會首分別招募如附表一所示A、B之二個互助會(互助會起訖時間、會員人數、每會金額如附表所示),明知如附表一A、B之冒用人頭欄所示等人並未參加A、B之互助會為會員,竟分別向A、B會之其他會員佯稱上開人頭均分別參加A、B之互助會,作為癸○○繳納銀行、農會及互助會之現金時標取會款之用。癸○○自八十八年間起,因經營事業失敗致財務狀況週轉不靈,而無支付會款能力,為支應每月為數不少之會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之時間,在雲林縣台西鄉○○路二五五號之自宅,連續偽造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頭會員或真正會員姓名及標息於標單上,持之向到場之會員佯稱由各該會員得標,並於開標後,向巳○○(會單記載為勝智)、辰○○(會單記載為秀英、豐舟)、吳寅○○(會單記載為金樹)、卯○、己○(會單記載為子○○)、甲○○(會單記載為進權)、未○○(會單記載為武欽)、林東三、丙○(會單記載為林玉梅)、戊○○等真正會員詐取會款,致真正會員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當會次之會款予癸○○,癸○○因此詐得會款共新台幣(下同)二百六十七萬九千元,均足以生損害於各會會員及如附表二、三所示癸○○所偽造標單上之會員(陷人頭及被冒標之會員可能被活會會員追索死會會款之危險)。嗣於八十八年十月六日起,因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二會均停會,至此巳○○、辰○○、吳寅○○、己○、甲○○、林東三、丙○、戊○○等活會會員始知受騙。
二、案經被害人巳○○、辰○○、戊○○訴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癸○○於本院審理中否認有冒用戊○○名義標會一節外,對於右揭其餘事實均坦承不諱,辯稱:我沒有冒標戊○○之會云云,然查:
(一)右揭犯罪事實除冒用戊○○名義標取戊○○B會活會一會之部分外,餘均業據被告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供承明確,核與告訴人巳○○、翁秀鶯、戊○○及被害人吳寅○○、甲○○、卯○、林東三、丙○、己○指訴渠等均係活會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及被害人己○所提出之A、B二會之會單各二份可資佐證。且證人丑○○亦到庭證稱其並未參加被告癸○○所招募之互助會等語屬實。被告雖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時供稱冒標告訴人巳○○一會等語,嗣又於本院審理時矢口否認上情,是被告此部分自白尚有瑕疵,參以證人午○○在偵查及本院調查時均證稱:我參加B會一會,於八十八年八月我要標會時,癸○○對我說戊○○標到,後來我問丁聰敏,他說他沒有標等語,是被告應於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時以戊○○之名義冒標B會一會等情,應堪認定。
(二)告訴人辰○○及被害人甲○○、己○雖指稱:被告癸○○係冒用未○○、巳○○及乙○○之名義參加A會,然未○○、巳○○、乙○○均有參加被告癸○○所招募之A會,乙○○係以「天從」、「寶春」、「偉修」之名義參加三會,並均已為死會,未○○則以「武欽」為名參加二會且均死會,巳○○則以「勝智」為名參加二會,而尚存一活會等情,業據證人蔡武欽、巳○○、乙○○到庭證述屬實。是告訴人辰○○、被害人甲○○、吳月所指稱之情事,尚有誤會。
(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間訂立之契約,已得標會員依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何人得標均有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冒名盜標,其詐欺所得之款,應僅限於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對於已得標會員,無詐欺可言,計算會首詐欺盜標所取得財物之範圍時,自應將死會會員及人頭會員所應繳會款扣除。經查:被告在庭供稱:A、B二會部分因並未保留會單,致各次得標會員及金額不明,且不記得係何時以多少標金標下會款等語,又經傳喚、被害人即A會會員丁○○、乙○○及B會會員卯○、午○○、辰○○等人到庭後(其他A、B會會員則地址不明或經傳未到庭),僅能依被害人己○所提出之會單以確定A會會員丁鴻斗、王進源、丁麗雲、乙○○、庚○○、林武欽、林正中、巳○○、辛○○、丁教、未○○、丁寶春、林佩靜係於第二、第六、第七、第八、第九、
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三會次標下會款,B會會員王進源、丁鴻斗、未○○、丁陽華、庚○○、丁雲、林生輝、林吉成、午○○則係於第三、第五、第七、第八、第九、十三、十六、二十、二十六會次標下會款,是本院雖無法查證被告利用人頭會員和冒用真正會員名義標取會款之確切時間,然因最接近到會之開標會次,活會之人數較少,依罪疑唯輕之法理,自應以停會前如附表二、三之最有利於被告之方式,認定A、B二互助會之冒標時間及標金,以計算A、B二會部分之詐得金額。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癸○○之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本件互助會之標單,係以白紙記載投標者之姓名及標息金額,此為被告供稱明確,依民間互助會之習慣約定,此乃表示某活會會員以多少利息標取會款之意思,係參與競標互助會會款之用意證明,故本件互助會所使用之標單,應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私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偽造署押之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一部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時間緊接,手法及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且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目的係在詐騙會款,則其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依連續犯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於各該次利用人頭會員詐標會款時,以一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向多數活會會員詐欺會款,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個詐欺取財罪,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一個詐欺取財罪。至移送併辦部分,即被告冒用丑○○、黃佳慧之名義參加B會二會,並冒用如附表三所示之B會活會會員名義標取會款,以及被告尚冒用卯○、子○○之名義標取A會會款之犯行,雖此部份未經檢察官起訴,但此部分與已起訴且論罪之部分,既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依公訴不可分原理,上開未經起訴部分,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審理。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招募之互助會,亦未經巳○○之同意,冒用巳○○名義標取巳○○活會一節,經查:被告僅自承其係未經告訴人巳○○同意,將告訴人巳○○列入上開互助會之會員,但未冒標,而係分別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八月二十一日、九月二十一日徵得辛○○(會單記載為綉鳳)、庚○○(會單記載為月美)、壬○○(會單記載為平安)之同意,以渠等之名標取會款,核與證人林繡鳳到庭證述情節相同。且告訴人巳○○係指稱其所參加之A會及B會遭被告冒標,並未提及上開互助會,是此部分公訴意旨尚屬不能證明,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有罪部分屬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附此敘明。
三、原審法院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判決就被告冒用如附表三所示之B會活會會員名義標取會款未及併予審酌,並漏未審究被告尚有冒用卯○、子○○名義標取A會會款之犯行,又誤認被告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招募互助會並於該會有冒用巳○○名義標取會款之犯行,均容有未洽,本院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良好,無犯罪紀錄(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然迄今未與被害人戊○○、甲○○、吳寅○○達成民事和解,且被告詐欺所得之數額高達二百六十七萬九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至偽造之標單既未扣案,且該偽造標單既無任何證明價值,且為被告犯罪之證物,被告應無留存之理,是偽造之標單及其上偽造之署押應已不復存在,為免日後沒收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起訖時間 │每會金額│ 總會數 │冒用人頭 │ 冒標名義 │ ├──┼─────┼────┼────┼─────┼──────────┤ │A │ 86.7.6 │ 20000元│ 29 │丑○○ │ 巳○○(勝智) │ │ │ 至 │底標1000│ │ │ 辰○○(秀英) │ │ │ │元 │ │ │ 蔡豐舟(豐舟) │ │ │ 88.11.6 │(內標制)│ │ │ 吳金樹(金樹) │ │ │ │ │ │ │ 卯○ │ │ │ │ │ │ │ 子○○(吉成) │ │ │ │ │ │ │ 丑○○(來發) │ │ │ │ │ │ │ 共七會 │ ├──┼─────┼────┼────┼─────┼──────────┤ │B │ 86.8.26 │ 20000元│ 29 │丑○○ │ 未○○二會 │ │ │ 至 │底標1000│ │黃佳慧 │ 戊○○一會 │ │ │ 88.12.26 │ 元 │ │ │ 林東三一會 │ │ │ │(內標制)│ │ │ 林玉梅二會 │ │ │ │ │ │ │ 丑○○一會 │ │ │ │ │ │ │ 黃佳慧一會 │ └──┴─────┴────┴────┴─────┴──────────┘ (續上頁) ┌──┬─────┬────┬────┬─────┬──────────┐ │ │ │ │ │ │ 共八會 │ └──┴─────┴────┴────┴─────┴──────────┘ 附表二:(A會冒標日期、金額及名義,共計詐得金額一百五十五萬一千元) ┌───┬────┬─────┬──────────────┬─────┐ │會次 │標會日期│ 得標金額 │ 詐得會款 │ 冒標名義 │ ├───┼────┼─────┼──────────────┼─────┤ │ 20 │88.2.6 │ 1000元 │ 171000 │ │ │ │ │ │ (00000-0000)X9=171000 │ 丑○○ │ ├───┼────┼─────┼──────────────┼─────┤ │ 21 │88.3.6 │ 1000元 │ 171000元 │ │ │ │ │ │ (00000-0000)X9=171000 │ 巳○○ │ ├───┼────┼─────┼──────────────┼─────┤ │ 22 │88.4.6 │ 1000元 │ 171000元 │ │ │ │ │ │ (00000-0000)X9=171000 │ 辰○○ │ ├───┼────┼─────┼──────────────┼─────┤ │ 24 │88.6.6 │ 1000元 │ 152000元 │ │ │ │ │ │ (00000-0000)X8=152000 │ 蔡豐舟 │ └───┴────┴─────┴──────────────┴─────┘ (續上頁) ┌───┬────┬─────┬──────────────┬─────┐ │ 25 │88.7.6 │ 1000元 │ 152000元 │ │ │ │ │ │ (00000-0000)X8=152000 │ 吳金樹 │ ├───┼────┼─────┼──────────────┼─────┤ │ 26 │88.8.6 │ 1000元 │ 152000元 │ │ │ │ │ │ (00000-0000)X8=152000 │ 卯○ │ ├───┼────┼─────┼──────────────┼─────┤ │ 27 │88.9.6 │ 1000元 │ 152000元 │ │ │ │ │ │ (00000-0000)X8=152000 │ 子○○ │ └───┴────┴─────┴──────────────┴─────┘ 附表三:(B會冒標日期、金額及名義,共計詐得金額一百五十五萬八千元) ┌──┬─────┬────┬───────────────┬─────┐ │17 │ 87.12.26│ 1000元 │ 209000元 │ │ │ │ │ │ (00000-0000)X11=209000 │ 丑○○ │ ├──┼─────┼────┼───────────────┼─────┤ │18 │ 88.1.26 │ 1000元 │ 209000元 │ │ │ │ │ │ (00000-0000)X11=209000 │ 黃佳慧 │ └──┴─────┴────┴───────────────┴─────┘ (續上頁) ┌──┬─────┬────┬───────────────┬─────┐ │19 │ 88.2.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未○○ │ ├──┼─────┼────┼───────────────┼─────┤ │21 │ 88.4.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未○○ │ ├──┼─────┼────┼───────────────┼─────┤ │22 │ 88.5.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林東三 │ ├──┼─────┼────┼───────────────┼─────┤ │23 │ 88.6.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林玉梅 │ ├──┼─────┼────┼───────────────┼─────┤ │24 │ 88.7.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林玉梅 │ ├──┼─────┼────┼───────────────┼─────┤ │25 │ 88.8.26 │ 1000元 │ 190000元 │ │ │ │ │ │ (00000-0000)X10=190000 │ 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