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7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編號5 、6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2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13日 │99年1月13日 │99年2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年度案號 │87號 │87號 │416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 │實├───┼───────────┼───────────┼───────────┤ │審│ 判決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99年6月22日 │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 │決├───┼───────────┼───────────┼───────────┤ │ │判決確│99年5月20日 │99年5月20日 │99年7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數│ │ │ │ │罪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同左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 │ │01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 │2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 │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 │月) │ │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9年2月19日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年度案號 │416號 │529號 │52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 │實├───┼───────────┼───────────┼───────────┤ │審│ 判決 │99年6月22日 │99年7月19日 │99年7月19日 │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 │決├───┼───────────┼───────────┼───────────┤ │ │判決確│99年7月16日 │99年7月19日 │99年7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數│ │ │ │ │罪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同左 │ │ │2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44號(編號⒌⒍已定執行│ │ │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 │ │ │ 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