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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11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字第1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53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確定;編號5 、6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2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總和。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1月          │
├─────┼───────────┼───────────┼───────────┤
│犯罪日期  │99年1月13日           │99年1月13日           │99年2月19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年度案號 │87號                  │87號                  │416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
│實├───┼───────────┼───────────┼───────────┤
│審│ 判決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99年6月22日           │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165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
│決├───┼───────────┼───────────┼───────────┤
│  │判決確│99年5月20日           │99年5月20日           │99年7月16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數│                      │                      │                      │
│罪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同左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
│          │01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                      │2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
│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          │月)                  │                      │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罪日期  │99年2月19日           │99年4月26日           │99年4月26日           │
├─────┼───────────┼───────────┼───────────┤
│ 偵查機關 │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雲林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
│ 年度案號 │416號                 │529號                 │529號                 │
├─┬───┼───────────┼───────────┼───────────┤
│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
│實├───┼───────────┼───────────┼───────────┤
│審│ 判決 │99年6月22日           │99年7月19日           │99年7月19日           │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定├───┼───────────┼───────────┼───────────┤
│判│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323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99年度訴字第432號     │
│決├───┼───────────┼───────────┼───────────┤
│  │判決確│99年7月16日           │99年7月19日           │99年7月19日           │
│  │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       否             │       否             │       否             │
│科罰金之數│                      │                      │                      │
│罪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雲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17│同左                  │
│          │29號、99年度執更字第10│44號(編號⒌⒍已定執行│                      │
│          │44號(編號⒈⒉⒊⒋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                      │                      │
│          │ 月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17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