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019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抗告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並無明文規範一事不再理原則,如認該規定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應立法修改該規定,原裁定於法未合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採內容確定力說者,認為一事不再理原則係確定實體裁判內容的效力之一,附隨而生禁止就同一案件再重複對被告審問處罰之效果,而間接保障被告在程序上之人權,此係從法院之視角詮釋一事不再理之意義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從我國法制規範及實踐發展以論,一事不再理原則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早蔚為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3條第2款、第7款,均是一事不再理原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從我國法制規範及實踐發展以論,一事不再理原則雖未見諸憲法明文,但早蔚為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3條第2款、第7款,均是一事不再理原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二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13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一事不再理原則雖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早蔚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3條第1款、第7款,均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展現。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2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詎原審未詳加審查,竟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而駁回抗告人之再行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實有未當,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毒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原裁定認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在學理上,當非無疑。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毒抗字第1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原法院以違反一事不再理為由駁回本件聲請,自非適法云云。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九十七年度台覆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六二四號解釋,非就一事不再理原則而為解釋,與本件之請求是否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情形無關,自不得引用該號解釋,而認本件之請求可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一事不再理原則雖未見諸我國憲法明文,但早蔚為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3條第1款、第7款,均是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具體展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重金上更二字第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一事不再理原則為刑事訴訟程序之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及第303條第2款、第7款,即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體現。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得援用一事不再理原則,逕行指為不合法,而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971號刑事裁定預覽 ↗
退步言之,刑法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以及一事不再理之刑事法則,均係刑事法中為被告利益而衍生之制度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毒抗字第5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當已生實質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05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之規定,就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無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478號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確定之裁定內容為關於實體之事項者,具有實質確定力,若再行重複裁定,即與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相悖。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重複定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云云,為無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而撤銷緩刑宣告之裁定,既與科刑實體判決具有同等效力,其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束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2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其得再為聲請裁定,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當不待言。
這頁程序裁定比較多,想先看判決本體,可用左欄文書類型或法院層級縮小範圍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