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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3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查冠電實業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並由臺北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20日以北府建登字第0910362219號函准予停業登記,惟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董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31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唯一股東即原法定代理人郭憲明業已於98年8月13日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將無法收受送達並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相對人係一人公司,代表人蕭林玉裡已於102年4月4日死亡,且蕭林玉裡之法定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致該公司欠繳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爰依同法第113條準用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騰勝電能載具有限公司(設苗栗縣○○鎮○○里○○路000號1樓)前於民國107年10月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同上)55萬元,惟相對人為一人公司
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2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審酌前揭相關證人證言,足信金品公司為實質意義之一人公司,訴外人吳得乾並無二十萬元出資額存在,被告之抗辯亦不構成違反誠信原則,或違反登記對抗效力之問題:㈠按一人公司,學理上可分為形式意義一人公司及實質意義一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上字第1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移轉系爭股份予孫建成時,被上訴人為孫建成之一人公司,無保護其他股東之問題,且當時亦無債權人,不生「保障債權人」問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熊崎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林寶清既已於103年9月11日死亡,且無繼承人得以繼承股權,是應行解散,應行清算,而熊崎公司之章程未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光虹玩具有限公司(下稱光虹公司)為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美玲業於民國98年7月31日死亡,該公司並經新北市政府以100年12月28日北府經登字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7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一人公司,其唯一股東兼董事石檳華業於民國99年5月7日死亡,該公司並經臺北市政府以101年3月29日北市商二字第00000000000號函命令解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利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利峰公司)為一人公司,並經經濟部以民國97年7月1日經授中字第0973256397號號函命令解散,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原法定代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字第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查,萬福民公司為一人公司,實際上之公司資產即為蘇金財之資產,應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查顯曜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並由經濟部91年7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13245886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惟其選任之清算人即董事甲○○於民國9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10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該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即唯一股東、董事蔡福義已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寶萊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寶萊旺公司)係一人公司,自民國98年5月至99年1月間於平面媒體陸續刊登違規食品廣告,經聲請人依食品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琨翔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登記營業地址:基隆市○○區○○路165-3號15樓)係一人公司,且其負責人李崑守已於民國97年2月21日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超實美公司)係一人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共計新臺幣(下同)713,046元,業經主管機關經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5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智商00353字第10180040600號函釋要旨:「有關一人公司商標同意併存註冊之雙方代理,可按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來代行董事職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1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方雄雄已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即無從進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法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月14日蕭麗姿、蕭永昌分別將股份轉讓於蕭宇伶、蕭又慈等二人,再於91年3月14日股東張玉貞、蕭宇伶、蕭又慈、蕭閔榮、蕭永昌將股份全數轉讓予張淡,因而惠強公司成為一人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30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相對人係一人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林學輻又已死亡,而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行政管理程序,在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下即無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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