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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二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理,就此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者,上級審法院亦應就全部事實審判,為上訴不可分之原則,亦為同法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按提起上訴,原判決審判對象事件之全部均發生移審效果,為上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預覽 ↗
然上訴不可分原則僅限於單一性案件。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4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範目的,及維護法規範體系之一貫性,且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對於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48條第2項有關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之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9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異議人固認前揭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部分與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等2部分間,具有上訴不可分之關係云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已明揭未聲明不服之論罪部分,不在上訴審之審判範圍,大幅鬆綁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單一性案件,因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僅有一個,在訴訟法上無從分割,故有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等原則之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5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又最高法院如認為檢察官就圖利罪部分之上訴不合法,或被告所犯前述二罪與圖利罪間無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自不生因牽連犯罪之上訴不可分之問題,惟在最高法院就該二罪即普通詐欺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次按上訴之提出,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原判決之全部均生移審效及遮斷效。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貳、原審及本院前審判決關於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業已確定,而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一)上訴不可分原則之法律見解分析:1、上訴不可分原則概述:單一性案件,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更字第2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於此情形,如上訴權人僅就其中一部判決上訴,他部判決形式上雖已確定,但不發生實質確定力,基於單一性案件上訴不可分原理,上級審法院仍應就全部事實合一裁判。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2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中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依上訴不可分之原則,就其中一部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而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則上訴人本件被訴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部分,雖經第一審判決,但既未經第二審判決,而此部分與其另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部分既無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即無審判不可分或上訴不可分原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聲字第二八九八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綜上可知,相對人南景堂雖未提起上訴,惟依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人一人起訴效力及於全體之法律規定以及上訴不可分之原則,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六八號判決全部均未確定,不應發給聲請人確定證明書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採取體系及目的性限縮解釋,於被告僅就得上訴第三審之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而檢察官就第一、二審判決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並未一併上訴之情形,審判及上訴不可分原則即無適用之餘地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7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基於獨立性原則,各共同訴訟人裁判結果有不同之可能,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上訴,移審效與遮斷效不及於未上訴之其他共同訴訟人,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改採「罪」與「刑」二者可分之立法,亦為同條第2項本文規定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故須以「明示」者為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於在實體法上之刑罰權單一,在訴訟法上為一個審判客體,就其全部事實,自應合一審判,不得割裂為數個訴訟客體;是以此類案件之追訴、審判,應適用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及上訴不可分諸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7年度抗字第30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上訴之效力均不及於他案,是抗告意旨稱甲、乙案有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抗告人就其中一案上訴效力及於他案,不應一案之上訴為受理,另一案卻發監執行云云,於法洵屬無據。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9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抑或因上訴不可分原則而為第三審法院審判之範圍致尚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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