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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球票」公開社團內,以臉書顯示名稱「李雅涵」之名義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虛偽訊息,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向瀏覽上開網頁之公眾散布該不實交易資訊,適張秀珍於112年2月6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前開販賣「演唱會門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0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附表二】編號告訴人詐術時間詐術種類匯款時間及金額備註1劉耀鴻113年8月1日10時許有使用網際網路在臉書<名稱:ChenYuHan>刊登不實交易資訊)113年8月1日10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球票」公開社團內,以臉書顯示名稱「李雅涵」之名義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虛偽訊息,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向瀏覽上開網頁之公眾散布該不實交易資訊,適張秀珍於112年2月6日某時許上網瀏覽前開販賣「演唱會門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873號刑事判決預覽 ↗
「Switch遊戲片優惠專區」公開社團內,以臉書顯示名稱「李雅涵」之名義刊登販賣「Switch遊戲片」之虛偽訊息,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向瀏覽上開網頁之公眾散布該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05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竟利用網際網路之臉書社團對公眾散布不實交易資訊及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私訊販售商品之方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6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上訴人與徐銘鍇、吳姿璉就系爭不動產未合意成立買賣契約,是否可歸責於徐銘鍇、吳姿璉之代理人永邦公司提供不實交易資訊?若是,上訴人得否請求徐銘鍇、吳姿璉返還100萬元本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自字第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偽造文書之告訴,該案告訴意旨略以: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偽造文書之犯意,向自訴人佯稱其經營之事業獲利穩定且低風險,惟缺乏資金等語,並傳送相關不實交易資訊予自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5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表編號 鴻公司之不實交易資訊鍵入禎鴻 -1(起訴 ②應付帳款明細表(見本院卷 仟元折算壹日。
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簡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與相對人簽訂車輛買賣合約,嗣發覺相對人故意提供虛偽不實交易資訊致伊對該交易產生錯誤認知,伊乃與相對人解約,惟相對人竟於兩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33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7時21分前某時,經由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使用臉書帳號「OOO」在臉書社團「PP0000/0000OO娃娃機商品買賣區」,佯稱欲販賣藍芽耳機云云,而對公眾散布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時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在不詳地點,以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而登入社群網站「臉書」,以臉書顯示名稱「李雅涵」之名義刊登販賣「五月天演唱會門票」之虛偽訊息,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向瀏覽上開網頁之公眾散布該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7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YuchenHuang」在臉書社團「全聯.7-11.全家點數、餐券票券買賣或贈送」刊登欲以遠傳幣兌換openpoint點數,比率為1:0.95之虛偽訊息,以此方式透過網際網路向瀏覽網頁之公眾散布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北市板橋區,另被告在永和竹林分店執行業務、尋覓買家看屋等主要履行契約地點亦同,復原告主張被告柳怡君於109年6月16日與買方簽約前1日,向原告及證人蔡依廷訛稱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交易總價為7833萬1500元之資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將上開不實交易資訊,登載於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俗稱實際登錄查詢網),足以生損害於一般查詢實價登錄之社會大眾及地政機關對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7年訴字第645號詐欺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陳睿達以生前契約及靈骨塔塔位等不實交易資訊詐騙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此外,被告惡意以同音方式註冊英文商標「pinchieh」,並誆稱其為商標及商號之權利人,積極提供不實交易資訊,誤導一般消費者致產生錯誤,業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位買賣失利、鴻源、全球統一等詐騙事件投資者等、塔位持有者等中高齡投資人,以渠等業已掌握達數百位之塔位持有人名冊誆稱可代為銷售塔位、短期即可以高價轉售獲利等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位買賣失利、鴻源、全球統一等詐騙事件投資者等、塔位持有者等中高齡投資人,以渠等業已掌握達數百位之塔位持有人名冊誆稱可代為銷售塔位、短期即可以高價轉售獲利等不實交易資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字第3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外,被告擅自使用品捷翻譯社招攬業務,惡意以同音方式註冊英文商標「pinchieh」,並誆稱伊為商標及商號之權利人,積極提供不實交易資訊,誤導一般消費者致產生錯誤,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1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證期局)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且中華世紀公司及瑞齡公司之營業項目均不包括證券交易法第15條之證券業務,仍共同基於犯意聯絡,提供不實交易資訊與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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