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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聲明異議意旨係指選任辯護人有不當詰問情事,並非對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處分為之。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32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於過失傷害案件怠於撰狀、聲請調查證據、曲解上訴人所述肇事經過、不當詰問證人陳冠翰,致上訴人遭判決有罪及負有過失比例。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等交互詰問之進行方式,以及有關詰問之範圍、不當詰問之禁止、聲明異議之程式、審判長之處理、異議之效力等詰問規則,概屬證據法則之一環,法院如有適用詰問規則錯誤,以致不當剝奪當事人等之詰問權,或有恣意限制或禁止當事人等行使詰問權
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原裁定略以:(一)法院審理毒品案件均公開法庭為之,且當庭錄音存證;又審判長對於訴訟之審理,有指揮之權;審判長對於交互詰問進行中之不當詰問,咸會適時為妥當之處置,自無虞檢察官會有當庭恫嚇證人之舉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5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審判長在辯護人反詰問過程中,為確認詰問範圍、辨明有無不當詰問情事,而詢問當事人及辯護人意見;及其訊問證人時,告知證人陳述前後供述有異,與偽證罪責規定,均屬法院指揮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5年度抗字第26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至於交互詰問之進行方式,以及有關詰問之範圍、不當詰問之禁止、聲明異議之程式、審判長之處理、異議之效力等詰問規則,概屬證據法則之一環,法院如有適用詰問規則錯誤,以致不當剝奪當事人等之詰問權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妨害風化案件時,依修正前(即行為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同法第九十八條關於訊問被告之規定,於證人之訊問準用之(按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係因已增訂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對不當詰問之禁止已定有明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預覽 ↗
包含聲請至事故現場履勘、證人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委員、及重新鑑定,以證明原告行車方向為兩段式左轉;又未先詢問原告,斷章取義扭曲原告所述之肇事經過,故意不當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院查,法院審理類此毒品案件均係公開法庭為之,且均當庭錄音存證;又審判長對於訴訟之審理,有指揮之權;審判長對於交互詰問進行中之不當詰問,咸會適時為妥當之處置,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0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之規定,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時,以「現行條文準用第九十八條部分,因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七第二項對不當詰問之禁止有明文規範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檢察官係以恫嚇之方法,使抗告人就該案予以作證,此可調取偵查錄音帶勘驗以瞭實情,檢察官之訊問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不當詰問禁止之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起稱:異議,不當詰問。今天傳喚證人不是為這個重點來,檢察官,你沒有‧‧‧。審判長:你不要再講話好不好,審判長不想命你出庭。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0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檢察官係以恫嚇之方法,使抗告人就該案予以作證,此可調取偵查錄音帶勘驗以瞭實情,檢察官之訊問有違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7第2項不當詰問禁止之規定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62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交互詰問之進行方式,以及有關詰問之範圍、不當詰問之禁止、聲明異議之程式、審判長之處理、異議之效力等詰問規則,概屬證據法則之一環,法院如有適用詰問規則錯誤,以致不當剝奪當事人等之詰問權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小字第249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然對造無異議,而非有其他證據可資審酌,證人證述之結果本院亦得認為該不當詰問無證明力,本院自得依法不予審酌…)。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再抗告意旨所指其餘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原裁定均已詳加說明駁回之理由及依據,且經審酌各該聲請理由,均非認定法官不能公平審判之事由,要難僅因法官於交互詰問時採納他造對於其不當詰問異議之主張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0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準用同法第192條規定,同法第98條不正訊問禁止之規定,雖未列載於準用條文,然依第192條修正理由說明「原條文準用第98條部分,因修正條文第166條之7第2款對不當詰問之禁止定有明文規
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未傳喚王泓仁到庭詰問,以釐清警詢時是否亦有對王○嘉不當詰問之情事,且原審亦未傳喚蔣宗宏到庭,確認上訴人有否向其購買毒品,釐清王○嘉所證與上訴人一起合資向蔣宗宏購買毒品之事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被告之詰問權,指在審判期日法院調查證據並訊問證人、鑑定人時,被告得直接詰問之,且僅在不當詰問時審判長始能予以限制或禁止(本法第一六三條第一項、第一六六條第一項參照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乃係要求證人陳述個人意見,推測係何位家人所為,原審審判長認係不當詰問而予限制,訴訟之指揮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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