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僅說明詹滿菊之業務上過失行為,並非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未兼及劉瑞旭,自不能逕認原判決認定劉瑞旭之業務上過失行為,同非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為不純正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純正不作為犯係在法律上須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履行此等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惟查:㈠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6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因為不純正不作為犯之犯罪類型,本質上欠缺如同作為犯具有有客觀可見之行為介入,而可供連結行為與結果間之因果關係,故學說上針對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因果關係公式亦有所修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純正不作為犯係在法律上須對於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履行此等防止義務,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
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究竟該休閒中心面積為若干﹖有何憑據﹖原審未為詳查審究明白,竟以被告之土地鄰接黑龍潭旁,面積達十餘公頃,且沿著潭邊縱走,長達一公里餘長,於此廣闊面積土地上要求被告護罩隔絕工作物,始不負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1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在此情況下,被告即該屋屋主乙○○即負有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應構成不純正不作為犯之保證人地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按刑法上不純正不作為犯係指對於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的防止行為,致發生跟以作為的行為方式實現不法構成要件情況相當的不作為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4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刑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構成,必須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亦即以「保證人地位」存在為前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矚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即學理所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構成要件之實現,係以結果可避免性為前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7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刑法上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即足當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11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並非課予所有具保證人地位之人有杜絕可能發生一切犯罪結果之絕對責任,而應以依日常生活經驗有預見可能為前提,始應令其負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公訴人所指被告二人前揭之犯罪事實以觀,核屬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殆無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生之義務,即難令其負不純正不作為犯之過失責任(最高法院96台上2250號、83台上4471號判決意旨參照)。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