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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77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清償地)不與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固有明文,然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可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參照)。
板橋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板簡字第一四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依前開債務履行地之說明觀之,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三百十四條所定之債務履行地(法定清償地)不與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字第7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2條固有明文,惟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履行地(清償地)不與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朴簡字第1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可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可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規定之法定清償地,則不與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2、原告訴稱:「按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規定,…惟查『虛』報之義,意指虛偽申報,是應為『故意』錯誤申報貨物名稱,方與前開構成要件該當,過失錯誤申報尚不與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建字第2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可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可參。
臺東、成功簡易庭113年度東原簡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謂債務履行地,專指當事人以契約訂定之清償地而言,民法第314條所定之法定履行地(清償地)自不與焉(最高法院民國100年度臺抗字第916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8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可參。
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7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414號判決意旨可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55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僅限本票「發票人」始得為本票裁定之對象,背書人不與焉),若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僅有道義、感情、經濟、名譽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則不與焉,此有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414號裁判意旨可參。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抗字第2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簡言之,債權人所要追償之標的為遺產,繼承人之固有財產則不與焉。準此,對於債務之清償,原則上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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