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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一、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欄所 「朱愷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主文欄壹、主刑部分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欄所 「朱愷泉犯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主文欄壹、主刑部分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欄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主刑部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有併科主刑者為重。三、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甲○○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關於「丙○○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理由如下:依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始有從刑之宣告;無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理由如下:依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始有從刑之宣告;無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理由如下:依刑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始有從刑之宣告;無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31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預覽 ↗
㈡、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8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13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9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80號刑事裁定預覽 ↗
2、單獨宣告沒收係主從刑不可分原則之例外依刑法第34條第2款之規定,沒收係從刑之一;所謂從刑,係從於主刑之意,具有保安處分之性質;從刑,自以主刑為其附從之對象;有主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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