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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自字第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丁○○:由自訴人行主詰問。(三)己○○:由辯護人行主詰問。(四)辛○○:由辯護人行主詰問。(五)庚○○:由辯護人行主詰問。(六)壬○○:由辯護人行主詰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3人,預估主詰問所需時間合計有60分鐘即2小時(見本院卷二第153至157頁),被告汪昊煜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傳喚證人有4人,預估主詰問所需時間合計有120分鐘即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主詰問:他們結婚總共花多少錢?)答:我不知道。」、「(檢察官主詰問:葉曉敏來臺灣後,是做何工作?)答:我也不曉得。」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抗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系爭案件有關證人徐廖佳環、唐政一之部分,聲請人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並要求為主詰問,然檢察官於審理中亦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並為主詰問,依上說明,其主詰問次序自應由兩造合意決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820號刑事裁定預覽 ↗
惟聲請人斯時係對證人行主詰問之程序,則證人之回答縱有違背法令或不當之情形,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得立即以簡要理由聲明異議者,應係他造之檢察官方得為之,則該案審判長於聲請人為主詰問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部分證人因為兩造證人故准許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請無庸再以此理由聲明異議,但覆主詰問仍不得超過反詰問範圍,覆反詰問仍不得超過覆主詰問範圍。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未聲請行覆主詰問,則審判長漏未踐行上訴人之辯護人行覆主詰問程序,難認有明顯妨礙程序公正及真實發見,已影響於判決結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六、部分證人因為兩造證人故准許反詰問超過主詰問範圍,請無庸再以此理由聲明異議,但覆主詰問仍不得超過反詰問範圍,覆反詰問仍不得超過覆主詰問範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主詰問證人(切的海豚肉,是生的還是熟的?)證人答:是生的。」;「檢察官主詰問證人(被告煮熟的海豚肉情形為何?是否有調味過或者是炒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本件系爭案件有關證人徐廖佳環、唐政一之部分,聲請人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並要求為主詰問,然檢察官於審理中亦聲請傳喚上開證人並為主詰問,依上說明,其主詰問次序自應由兩造合意決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聲字第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5小時,過程有諸多細節,檢察官非本案當事人,不了解案發經過,由檢察官進行主詰問有害於發現真實,且使聲請人之反詰問權受限制,故聲請人於114年6月10日審理程序中再聲請由其進行主詰問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876號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即辯護人楊傳珍律師以證人TURGISFrederic(許佛瑞德)已經於準備程序排定由辯護人為主詰問,然檢察官於102年5月20日審判程序卻要求主詰問,審判長竟予准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況證人丁○○於甲○審理中到庭證稱:「(檢察官主詰問證人:平時支票本與印章放何處?)放家裡,平日都是被告在用。」、「(檢察官主詰問證人:有無同意被告使用支票?)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主詰問中所陳述有關被告本人之事項」無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56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吳文鉅主張其於民國106年5月18日就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39號誣告案件對證人林茂雄行主詰問時,因認證人未就個別問題具體回答,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66條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明定交互詰問之程序,依序為「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主詰問旨在提出證據、反詰問旨在質疑、覆主詰問旨在使對於質疑解釋、覆反詰問旨在使對於解釋再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蓋反詰問之作用乃在彈劾證人之信用性,並削減或推翻其於主詰問所為證言之證明力,及引出主詰問時未揭露或被隱瞞之另一部分事實,而達發現真實之目的。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一0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證人林孜鍵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在原審作證時,經辯護人主詰問及檢察官反詰問後,審判長未給予上訴人覆主詰問之機會,有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規定。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際審判長之訊問,就雙方當事人而言,固有主詰問之性質(該條文立法理由參照),然究仍與本造聲請所為之主詰問有所不同,核其訊問之性質,應屬證據調查之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原審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05號侵占案件於民國113年7月8日審理程序中,檢察官對證人即告訴人張宏謙行主詰問時,辯護人認檢察官主詰問內容超出起訴範圍,聲明異議,審判長駁回辯護人異議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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