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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抗字第40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經查:本案抗告人雖主張其已於109年9月17日(即本案上訴期間之末日)向本院遞送上訴狀,屬合於事物管轄之合法行為。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按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有關數同級法院繫屬之案件相牽連,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有不同意者,由共同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規定,限於各該法院對各該案件,均有事物管轄權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2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物管轄之規定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9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物管轄之規定
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秩字第2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開規定,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之案件,如屬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3條第1項所定案件,應由警察機關自行作成處分書,毋庸移送法院裁罰,依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事物管轄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院字第948號、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九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所定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外患罪,係指刑法外患罪章及其特別法所定各罪而言;換言之,無論依普通刑法或特別刑法論處之外患罪案件,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條但書定其事物管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酌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牽連案件屬不同級法院管轄者,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惟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依其事物管轄之性質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按其事物管轄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參照),查本院審理之97年度上更㈠字第238號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參酌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牽連案件屬不同級法院管轄者,得由上級法院併案受理,惟以各案均在判決前者為限,若一案已經判決,其他案件受理在後,自應依其事物管轄之性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7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8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性質,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分別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即認為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6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八0四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司法院院字第948號解釋、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一、上訴意旨略以:(一)原審判決違背事物管轄、土地管轄、牽連管轄、公訴不可分、重大違背法令等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不得因其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受理,不得因其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最高法院二十二年上字第一八0四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另為審判,不得因其具有相牽連關係,而違反事物管轄之規定,此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80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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