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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十六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五、關於本件爭議究應由行政法院或普通法院審判,原確定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對於行政私法行為所採之「二階段理論」,已因實行上有困難,業為行政法學界所揚棄。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公、私法混合二階段理論,在我國行政法上雖未被正式採用,惟由實務界對二階段理論得適用於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中係採正面態度,且係以「決定階段-締約前」及「履約階段-締約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958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抗告意旨略謂:(一)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之意旨,就國有財產之承租係採取「二階段理論」,即認於訂約前之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屬私權爭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5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依司法院釋字第448號、450號解釋,及行政法院58年判字第270號、61年裁字第159號判決先例意旨,國有財產之承租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於訂約前之階段屬公法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足見該解釋就國有財產之承租係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於訂約前之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屬私權爭執。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98年度抗字第3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因此學者引進所謂二階段理論,區別事件之前後階段,依其事件的性質,定其審判權之歸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就國有財產之承租採取「二階段理論」者,於訂約前之資格審查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則屬私權爭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就國有財產之承租採取「二階段理論」者,於訂約前之資格審查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則屬私權爭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以,就國有財產之承租採取「二階段理論」者,於訂約前之資格審查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則屬私權爭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1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是否全盤引用「二階段理論」實有深究之餘地,而我國學者廖義男教授亦認為不應硬性採用「二階段理論」,認為基本權利並不直接用來拘束或規範國庫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四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犯罪行為,依犯罪構成要件三階段理論為構成要件該當之違法、有責行為,而依犯罪構成要件二階段理論為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之有責行為(簡稱不法有責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按犯罪行為,依犯罪構成要件三階段理論為構成要件該當之違法、有責行為,而依犯罪構成要件二階段理論為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之有責行為(簡稱不法有責行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意旨,足見該解釋就國有財產之承租係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於訂約前之資格審查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屬私權爭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苗簡字第4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意旨,足見該解釋就國有財產之承租係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於訂約前之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屬私權爭執。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賃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規定,不予核辦出租,乃屬締約前承租申請准否之爭議,依二階段理論,本件應屬公法爭議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有無「二階段理論」之適用?得否以「締約前」與「締約後」做為「公法」與「私法」之劃分基準?即有探討的餘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所屬宜蘭分處同意將系爭土地受託經營權全部轉讓予○○○○公司,亦為○○田園公司與被告所屬宜蘭分處間私法上委託經營契約存續中,所為私法上之意思表示,縱依原告主張本件應有二階段理論適用之情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4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至於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就國有財產之承租係採取「二階段理論」,即於訂約前之資格審查階段屬公法爭議,訂約後之履行爭議部分屬私權爭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次按,犯罪行為,依犯罪構成要件三階段理論為構成要件該當之違法、有責行為,而依犯罪構成要件二階段理論為不法構成要件該當之有責行為(簡稱不法有責行為)。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3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向謝○俞謊稱其為公所派來之人員,已屬冒用公務員行為,而其向謝○俞訛稱已通過補助申請,但需給付手續費,此一通過補助本身,依學理二階段理論,屬第一階段行政處分之公權力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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