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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則以伊為警查獲後,已被羈押二十九日,已達勒戒之效果,依法應可折抵觀察勒戒之期間,顯無再予觀察勒戒之必要,原裁定仍予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即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抗告意旨則以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又因施用毒品,經交付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原裁定竟又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即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云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及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六七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復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七九八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五二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安非他命0.九公克在卷可按;其當場經警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檢驗,亦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卷附臺北縣衛生局尿液煙毒檢驗成績書可稽,事證已極明確;原法院裁定上訴人交付觀察勒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八九四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傳訊藥局藥劑師及調閱醫院之病歷以明真象,原法院未察,遽為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即有未合。為此提起抗告,求為撤銷原裁定云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八八三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復於九十一年二月一日十四時許,在基隆市○○區○○路一O一之八號四樓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一0九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實一、甲○○曾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甫於八十六年十月六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事實一、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高等法院,各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七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於強制戒治期滿經不起訴處分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上說明,自無適用同條例第二十條應先交付觀察、勒戒規定之餘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八年間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聲請裁定交付觀察
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一0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猶執陳詞,略稱:上訴人之本件施用海洛因犯行,已在前施用毒品案件最後經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五年之後,第一審未裁定交付觀察、勒戒,而予判處罪刑,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先為警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凌晨二時三十分許,在基隆市○○路六號欣海飯店五一二號房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海洛因之器具注射針筒二支;甲○○經依本院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六六四號裁定交付觀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三О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甲○○經依本院上開九十二年度毒聲字第四二二號裁定交付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一О八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之同年四月八日採尿前九十六小時內,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採集尿液送驗查獲,交付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傾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交付觀察勒戒後,被評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九二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五年內之同年七月廿六日在新竹市○○路居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交付觀察勒戒結果認有繼續施用傾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日起由聲請人安置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24個月,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而相對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事件,於113年7月29日在本院少年法庭審理,且將相對人責付予本院少年調查官OOO,並交付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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