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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貪污治罪條例所欲保護之法益為維護國家公務執行之依法行政原則,貪污治罪條例犯罪之構成,係以被告侵害國家依法行政原則為前提,換言之,倘若被告並無侵害到國家依法行政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11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上訴意旨略謂: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權關係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須遵循之首要原則,而依法行政原則最簡單之解釋,乃行政程序法第4條所明定。
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調字第9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查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係請求相對人依法行政,其法律關係之性質乃公法事件,非屬民事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4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管委會未做到上開匾額所載「依法行政」等十六字之目標,並當場建議主委丙○○將上開匾額之依法行政等十六字換成「藉勢借端,利害考量,爭功諉過,咎由自取」。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五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申請人未向聲請人請求授權委託即代為申請戶籍謄本,若申請人涉及違法及刑責將嚴重損害聲請人法定權益,並誤導民政機關依法行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7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告為系爭工會之主管機關,應依法行政,秉公處理勞資糾紛,制止該公會違法變更章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綜前所述,被告駁回原告所請,其所謂「依法行政」僅從字面上解釋,顯違反「依法行政原則」之真正內涵,是其所謂「依法行政」即無理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30平方公尺移轉羅志明所有,貴所複丈不依法行政侵權。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原處分怠於就其認定原告違法之情事舉證證明,顯已違反依法行政之原則,及鈞院三十二年判字第十六號與三十九年判字第二號判例:㈠行政機關應依法行政:按「依法行政」之原則乃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行為首應恪遵之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30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且管委會未做到上開匾額所載「依法行政」等16字之目標,並當場建議主委林鈖田將上開匾額之依法行政等16字換成「藉勢借端,利害考量,爭功諉過,咎由自取」。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交上字第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違反上揭注意事項、依法行政原則,原判決理由並無法令依據,在武器不對等情況下,被上訴人是否依法行政不無可議等語。㈣聲明:⑴廢棄原判決。⑵原裁決撤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三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規定對自訴人予以和緩處遇,並停止其作業等情,有法務部八十三年三月八日法八三監決字第四六三二號函、高雄市立凱旋醫院診斷證明書各一紙在卷可憑,被告之所為係屬依法行政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告國立政治大學(下稱政大)資訊管理學系碩士班科技組、同案被告國立成功大學(下稱成大)資訊管理研究所碩士班乙組考試,因上開三所大學就相關缺額流用、遞補錄取事宜未依法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七九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函請台北市議會王正德議員請就其所送土地登記案件,予以協助依法行政,案經王議員函請被告依法行政並將處理情形函復。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機關原應依該細則第十二條予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今未駁回,程序上已不合法,進而為實體上為不利之處分,顯然有違「依法行政」之原則,今原處分機關(甲○○)尚自稱其乃「依法行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一六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機關原應依該細則第十二條予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今未駁回,程序上已不合法,進而為實體上為不利之處分,顯然有違「依法行政」之原則,今原處分機關(甲○○)尚自稱其乃「依法行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聲字第三四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行政機關之依法行政,取決於立法者所作之法律規定,其次為憲法上原理原則或價值補充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一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所屬高雄市監理處根據無法源依據所成立之機關(高雄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登錄入案資料舉發,未依法行政,濫權舉發,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法行政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九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法行政,顯無理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一五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辦理繼承登記係以地政機關為對象,伴隨一定證明文件之提出所構成之申請行為,故地政機關就該申請行為審查無誤,即循依法行政原理而為繼承登記,並非因強制執行之概念而為繼承登記,故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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