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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 筆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臺灣高等法院為依法行政,維護紀律,特定本要點。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預覽 ↗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 條預覽 ↗
院)為使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自持、公正無私及依法行政,並提升政府之清廉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最高法院員工出勤管理要點第 1 條預覽 ↗
一、為依法行政,維護紀律,依「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職員考勤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第 2 條預覽 ↗
行政訴訟文書,依法交由郵務機構送達者,其程序依本辦法行之。其他機關依法準用本法有關郵務送達規定交付送達其他文書者,亦同。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預覽 ↗
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 5 條預覽 ↗
為確保公務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行政中立訓練及有關訓練,或於各機關學校辦理各項訓練時,列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課程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 條預覽 ↗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特制定本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規範,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或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之法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25.04.09制定)第 5 條預覽 ↗
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由高等法院院長呈請司法行政部核派為審判官,以荐任待遇。 一、依法有司法官資格者。 二、經審判官考試及格,並訓練期滿者。 三、曾經承審員考試…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第 3 條預覽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
警察法第 9 條預覽 ↗
警察之職權
縣司法處組織條例(41.01.04制定)第 5 條預覽 ↗
縣司法處審判官檢察官薦任或薦任待遇由高等法院院長或首席檢察官分別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呈請司法行政部核派之 一、依法有司法官資格者 二、經縣司法處審判官檢察官考試…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2 條預覽 ↗
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參與審判之國民:指現為或曾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到庭或曾經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二、地方法院:指依法院組織法設置,管轄第一審刑…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31 條預覽 ↗
損失補償
司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預覽 ↗
憲法法庭書記廳之職掌如下: 一、憲法法庭之收發文狀、編案分案、紀錄、卷宗編訂、印信典守、裁判正本製作與公告送達及有關之審判行政事項。 二、憲法法庭之司法行政、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9 條預覽 ↗
異議
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預覽 ↗
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由內政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法官整體遷調原則第 7 條預覽 ↗
七、現職檢察官轉任法官者,應按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排定志願順序;未將司法院所提出之預估法院職缺全部選填者,如志願法院無適當職缺或職務,得調派至志願法院鄰近…
平復威權統治時期司法不法及行政不法審查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審查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法務部次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法務部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二、國防部代表一人。 三、文化部代表…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指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資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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