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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訴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與系爭第一次侵權行為合稱系爭侵權行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就被告如附表一時間欄所示時間之侵權行為並不爭執,然被告否認於附表二、三時間欄所示時間有何侵權行為,此部分自須由原告就其主張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即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致被害人蒙損害時,於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外,更使發生不當得利之請求權,且此請求權,與因侵權行為之請求權時效無涉,依然使其獨立存續
橋頭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170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婷就系爭侵權行為七、八有何參與侵害原告權利並造成原告受有損害之情形,原告依侵權行為主張被告馮友婷應賠償其於系爭侵權行為七、八中所受損失,亦乏其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海商字第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主張本件侵權行為部分受害結果地是在臺灣,故而中華民國亦屬侵權行為地。被告則認為只有秘魯才是侵權行為地。㈡本件依照秘魯方面的法律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不論故意抑或過失侵權行為,皆以各個侵權行為人之各個故意或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同一損害」之共同原因時,即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不以各個侵權行為人相互間對於該「同一損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智字第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原告既係主張其對被告無侵權行為存在,自非屬因侵權行為涉訟,況且既然無侵權行為存在,此自然無侵權行為地或侵權行為結果地可言,參諸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從因侵權行為地或侵權
羅東簡易庭106年度羅簡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認被告未為系爭侵權行為,被告自毋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準此,上開規定之適用乃係以侵權行為之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而受利益」始有適用,申言之,侵權行為事實之發生,除使被害人因蒙受損失而得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賠償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3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⒈按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侵權行為類型,均適用於自然人之侵權行為,法人並無適用之餘地。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再易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侵權行為致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侵權行為人未因侵權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利益,自不在本條之適用範圍內。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無從本於侵權行為請求賠償,時效即無從進行」,其中所謂「不知其行為為侵權行為」係指侵權人之行為於致被害人損害發生時,為請求權人之被害人尚不知該行為為侵權行為之情形而言,請求權人既不知其為侵權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既未具體指明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基礎原因事實,亦無其他有關侵權行為之法律上陳述,殊難認原告於本件訴狀送達後,有何追加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明確請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有違誤,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台北市天母區,本院審酌侵權行為之發生及損害賠償範圍之證據資料,均與侵權行為地有密切關係,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應較利於法院發現真實及證據之調查,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北地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顯有違誤,且本件侵權行為地係位於台北市天母區,本院審酌侵權行為之發生及損害賠償範圍之證據資料,均與侵權行為地有密切關係,由侵權行為地法院管轄,應較利於法院發現真實及證據之調查,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台北地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參照前開說明,刑事通姦罪顯然屬侵權行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疑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與原告所主張被告之侵權行為是否成立無涉,而顯非被告侵權行為之構成要件要素之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字第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海商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亦無其他有關侵權行為之法律上陳述,除援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9條第1項條文、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外,殊難認有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請求,充其量僅為贅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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