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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549條第1項規定,系爭借名契約已合法終止(若認系爭借名契約未合法終止,則原告併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被告即應依系爭借名契約第5條約定,將系爭土地返還予原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既然被告就系爭土地與邱創先存在借名契約,豈可能又與原告成立借名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借名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5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⑷準此,原告於本件主張得推認系爭借名契約存在之事證(即上開命題Q),未必均係基於系爭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而為(即前開命庭P),自無從據以認定兩造間就系爭房屋存有系爭借名契約
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清吉為系爭買賣契約之出名人,故原告與被告陳清吉間確有借名契約關係存在,且原告於107年7月25日以存證信函向被告陳清吉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8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新借名契約,亦已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終止新借名契約,爰依借名契約(含系爭借名契約、新借名契約)終止後,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第179條,及依民法第767條等規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兩造間既無借名契約關係,則原告依終止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移轉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即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⒊又借名契約在未終止前,其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仍然存在,並非得終止時而不終止,其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即當然消滅,必俟借名契約終止後,始得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是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堪認被告確有違反系爭借名契約第3條第2項之情形,則依系爭借名契約第5條之約定,被告自應給付原告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68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認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有借名契約存在屬實,則該借名契約亦係上訴人基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地位為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自己而訂立,然被上訴人否認兩造間有借名契約一節觀之,顯已不承認該借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被上訴人是否本於借名契約成為系爭房地登記名義人?借名契約之他方當事人為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8年度上字第1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土地亦存在借名契約關係。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一)被上訴人是否本於借名契約成為系爭房地登記名義人?借名契約之他方當事人為何?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判斷:㈠出名人與借名人有成立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合致,為借名契約成立要件之一;主張成立借名契約者,應就該契約成立之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本件爭點:1、上訴人與李秋華間就系爭房地是否有系爭借名契約存在?2、若系爭借名契約存在,是否因背於公序良俗而無效?3、若系爭借名契約存在,是否因李秋華死亡而當然終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5、依上所述,原告與李秋華雖約定成立系爭借名契約,於李秋華死亡後,衡諸系爭借名契約性質不因李秋華死亡而消滅,故應由被告繼承系爭借名契約,而系爭借名契約嗣因原告主張終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決認定系爭借名契約存在於再審被告及邱創仙之間,而以再審原告雖主張借名契約原先存在邱創仙與再審被告間,業已移轉至兩造間,亦無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兩造間應係成立借名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原告在單一聲明下,為同一之目的,依系爭借名契約第2條之約定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之規定,請求本院依其單一之聲明而為裁判,此為訴之選擇合併,而本院就其聲明,既已依系爭借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承上,兩造間如有借名契約關係存在,則原告欲終止與被告間之借名契約,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建物,則其請求權時效是否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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