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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法第 1 條預覽 ↗
稱勞動契約者,謂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在從屬關係提供其職業上之勞動力,而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動契約法第 2 條預覽 ↗
勞動契約適用本法。但其他關於勞動之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勞動契約法第 3 條預覽 ↗
法定代理人允許未成年人為他人勞動時,其未成年人關於該種勞動契約之成立、變更、消滅及其履行,視為有行為能力。
勞動契約法第 4 條預覽 ↗
勞動契約之條件,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定之。但違反法令團體協約或服務規則,於勞方有不利者,其不利之部分無效。
勞動契約法第 5 條預覽 ↗
當事人之一方,乘他方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為自己或他人訂立之勞動契約,其報酬過少,與勞動之比例有失平衡,或勞動條件顯與關於該種勞動之地方習慣或從來慣例較為不利者,其…
勞動契約法第 6 條預覽 ↗
勞動契約以有永續性之勞動關係為目的者,得約定一個月以內為試驗期間,於該期間內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解約。
勞動契約法第 7 條預覽 ↗
勞動者有發明時,其發明權屬於勞動者。 前項發明,因經營上之共同經驗而獲得者,其發明權屬於僱方。但其發明如有重大之經濟價值時,勞動者得請求相當報酬。 勞動者受僱方…
勞動契約法第 8 條預覽 ↗
勞動者於勞動契約期滿前,未經雇方同意,不得與第三人訂立勞動契約。但無損於原約之履行者,不在此限。 勞動者違反前項規定時,其後約無效,後約他方當事人不知情者,對於…
勞動契約法第 9 條預覽 ↗
勞動之給付地,依契約之所定,勞動者無移地勞動之義務。但於一地方同時有數營業所,並於勞動者無特別困難時,雇方得指定或轉移之。
勞動契約法第 10 條預覽 ↗
勞動者應依僱方或其代理人之指示,為勞動之給付。但指示有違法、不道德或過於有害健康者,不在此限。
勞動契約法第 11 條預覽 ↗
勞動者於其約定之勞動給付外,無給付其他附帶勞動之義務。但有緊急情形或其職業上有特別習慣時,不得拒絕其所能給付之勞動。
勞動契約法第 12 條預覽 ↗
勞動者於勞動時間外,無勞動之義務,但法定或團體協約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契約法第 13 條預覽 ↗
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勞動,應注意行之,如所需材料由雇方供給者,應注意使用其材料,並報告消費數量,如有剩餘,應返還之。 前項應注意之程度,依勞動契約之性質定之。
勞動契約法第 14 條預覽 ↗
勞動契約,得約定勞動者於勞動關係終止後,不得與雇方競爭營業。但以勞動者因勞動關係得知雇方技術上秘密而對於雇方有損害時為限。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對於營業之種…
勞動契約法第 15 條預覽 ↗
雇方對勞動者,如無正當理由而解約時,其禁止競爭營業之約定失其效力。
勞動契約法第 16 條預覽 ↗
勞動報酬額依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定之。 前項報酬額,不得少於當地主管官署所宣告之最低工資。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契約法第 17 條預覽 ↗
勞動報酬額,得按時或按件計之。
勞動契約法第 18 條預覽 ↗
勞動報酬額,以度量衡或其他方法檢驗生產品之質量而定者,雇方應許勞方參加檢驗,或由勞方選出代表一人至三人參加之。
勞動契約法第 19 條預覽 ↗
件工勞動者,如勞動之成績減少時,其減少部分不得請求報酬。但其減少係由雇方不指示或指示錯誤者,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之報酬。雇方及勞動者均無過失時,應給與當地普通工資…
勞動契約法第 20 條預覽 ↗
勞動報酬如約定以營業盈餘之全部或一部為比例而增減,或以其盈餘為決定報酬額之標準時,其盈餘額應按其年度之資產負債表定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依前項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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